[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4-0002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8 |
发布日期: 2024-02-28 17:06:28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处罚 |
1.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或罚款数额较大的;2.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5.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6.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情况疑难复杂的;7.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8.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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