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3-000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6 |
发布日期: 2023-05-26 14:28:46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机关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1 | 重庆江津欣善行中医院 | 91500116MAAC216T5K9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1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串换医用耗材、诊疗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1/28 |
2 | 江津西城医院 | 91500116676109751U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2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过度检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1/28 |
3 | 江津佳华医院 | 91500116089146208R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3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过度检查、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4 |
4 | 江津区永兴镇新桥社区卫生室(大圆洞分室) | PDY70773650011614D6001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4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4 |
5 | 重庆市江津区石门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107P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5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收取患者中心供氧和中频脉冲电治疗费用,未实施相应等量诊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4 |
6 | 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卫生院 | 1250038156346970X7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6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7 | 重庆市江津区杜市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764N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7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8 | 重庆市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 | 125003814505538254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8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9 | 重庆市江津区妇幼保健院 | 1250038145055385XH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9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10 | 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卫生院 | 125003817784945313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10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11 | 重庆市江津区精神康复院 | 12500381450559127X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11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12 | 重庆市江区珞璜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3964T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12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13 | 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 | 125003814505538179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13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14 | 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 | 12500381450553833Y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14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15 | 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174M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15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16 | 重庆市江津区石蟆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182G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16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17 | 重庆市江津区石门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107P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17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18 |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7748701651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18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19 | 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卫生院 | 12500381450553972M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19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20 | 重庆市江津区四屏镇卫生院 | 12500381MB19623911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20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21 | 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73X1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21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22 | 重庆市江津区先锋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49X6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22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23 | 重庆市江津区永兴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2549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23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24 | 重庆市江津区油溪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3980G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24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25 | 重庆市江津区白沙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39560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25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26 | 重庆市江津区蔡家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81XL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26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27 | 重庆市江津区德感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3876C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27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28 | 重庆市江津区嘉平镇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836F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28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29 | 重庆市江津区贾嗣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668D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29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30 | 重庆市江津区李市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406M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30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31 | 重庆市江津区龙华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342P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31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32 | 重庆市江津区支坪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588R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32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33 | 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895J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33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34 | 江津滨江医院 | 52500116450552208F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34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35 | 重庆江津川江医院 | 91500116MA5U6YE328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35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36 | 江津德鑫中医院 | 91500116MA5U65H084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36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37 | 江津鼎山医院 | 91500116MA5YW6Y8XG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37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38 | 重庆福城医院 | 91500116MA5UM15T5Q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38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39 | 重庆江津双福福兴中医医院 | 91500116MA5YP92K4E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39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40 | 江津华恩中医医院 | 91500116MA5UDYM4XT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40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41 | 江津华区医院 | 91500116596737221D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41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42 | 江津惠康中医院 | 91500116304907832U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42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43 | 江津佳华佳成中医院 | 91500116MA607391XJ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43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44 | 江津佳华医院 | 91500116089146208R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44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45 | 重庆市江津佳贞医院 | 91500116683900461Y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45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46 | 重庆江津双福明泰医院 | 91500116MA601FPP80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46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47 | 江津双福佳华医院 | 91500116MA60RQ6Q78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47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48 | 江津西城医院 | 91500116676109751U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48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49 | 江津郑大医院 | 91500116327778375U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49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50 | 江津曹烈坤诊所 | 92500116MA61BP5A0A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50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51 | 江津区沈星富诊所 | 92500116MA60PUMH53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51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52 | 江津区陈红诊所 | 92500116MA60ELRF6J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52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53 | 江津张勋维诊所 | 92500116MA61C0EK7X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53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54 | 江津区夏禹诊所 | 92500116MA5UQTFE4T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54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55 | 江津区王洪春诊所 | 92500116MA5URHEF9C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55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56 | 江津区周长江诊所 | 92500116MA60RD9WXY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56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57 | 江津朱永兴诊所 | 92500116MA60EAXU7G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57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58 | 江津区邹亿莲诊所 | 92500116MA60DTCH35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58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59 | 江津区罗崇文诊所 | 92500116MA60DUX27R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59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60 | 江津程升泽诊所 | 92500116MA60EB0F7N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60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61 | 江津区邹模诊所 | 92500116MA6149P20W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61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62 | 江津钟伟诊所 | 92500116MA5UU9P19N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62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63 | 江津钟崇金诊所 | 92500116MA60G5LJ8J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63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64 | 江津杨利霞诊所 | 92500116MA5UPMTN2F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64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65 | 江津区王真富诊所 | 92500116MA60HY2H5E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65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66 | 江津区王洪波诊所 | 92500116MA60FWPB6L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66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67 | 江津区汪成诊所 | 92500116MA60URM48F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67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68 | 江津区林雪梅诊所 | 92500116MA60EU137K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68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69 | 江津区李伟诊所 | 92500116MA60ECG848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69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70 | 江津区冷方德诊所 | 92500116MA60KG2U9F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70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71 | 江津区黄宗印诊所 | 92500116MA60C98D5X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71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72 | 江津黄立刚诊所 | 92500116MA60NGK04U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72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73 | 江津区傅世中医诊所 | 92500116MA619P1TXE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73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74 | 江津贺宝源诊所 | 92500116MA60R5CW72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74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75 | 江津程继友诊所 | 92500116MA61BX3B84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75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3/17 |
76 | 重庆市江津区嘉平镇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836F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76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4/20 |
77 | 重庆市江津区佳贞医院 | 91500116683900461Y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77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串换诊疗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5/17 |
78 | 江津区陈相余诊所 | 92500116MA61C2J94F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78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虚构病情、伪造处方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过度诊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针对虚构病情、伪造处方骗取医保基金支出处3.5倍罚款,暂停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7个月;针对过度诊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处1.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5/18 |
79 | 重庆市江津区妇幼保健院 | 1250038145055385XH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79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5/22 |
80 | 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73X1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80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5/22 |
81 | 重庆市江津区吴滩中心卫生院 | 12500381450554043R | 津医保处罚字[2023]第81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3/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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