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2-00030 | [ 发文字号 ] | 津医保处字〔2022〕第19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7 | [ 发布日期 ] | 2022-09-16 |
发布日期: 2022-09-16 11:05:00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江津佳华佳成中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7391XJ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荣华建司综合楼1幢1号
法定代表人:翁仁波
本机关于2022年6月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患者普通门诊进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涉及金额20286元。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笔录、医保系统电子数据、违规违约确认表为证。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退回上述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涉及金额20286元(居民医保基金3840元,职工医保基金16446元),并处1倍的罚款20286元。
你单位应于规定时间内将涉及的违规金额及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1.于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涉及的居民医保违规金额3840元退回至居民医保基金支出专户(收款人: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开户行:重庆银行江津支行,账号:560101040004572,备注:医保违规金额);将职工医保违规金额16446元退回至职工医保基金支出专户(收款人: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开户行:重庆银行江津支行,账号:560101040002139,备注:医保违规金额)。
2.于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行政处罚罚款20286元上缴至非税收入专户(收款人: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开户行:重庆银行江津支行,账号1501010120010011765,备注:医保行政处罚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2年8月17日
(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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