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2-00029 | [ 发文字号 ] | 津医保处字〔2022〕第8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5 | [ 发布日期 ] | 2022-09-15 |
发布日期: 2022-09-15 10:00:00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450554764N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交通街234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彬
本机关于2022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一、伪造医学文书。你院医生贺普凤虚构了李某祥2022年4月16日至4月21日、陈某秀2022年4月18日至4月20日、胡某怀2022年2月13日至2月19日住院的病情,伪造三名参保人入院记录、病程记录等医学文书中关于病情的描述,骗取居民医保基金242.83元、职工医保基金3187.03元,合计3429.86元。以上违法事实有李某祥等3名参保人询问笔录、医生贺普凤询问笔录、相关参保人住院病历、医保系统相关参保人就医数据为证。
二、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一)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你院将625人次普通门诊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纳入医保结算,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23280元、职工医保基金损失1628元,合计24908元;
(二)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你院超医保目录规定使用范围使用注射用盐酸川芎嗪、注射用曲克芦丁、天麻素注射液、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并纳入医保结算,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265714.82元、职工医保基金损失34617.15元,合计300331.9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笔录、医保系统电子数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违规明细和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等超限用药明细表为证。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院退回伪造医学文书违法行为涉及的医保基金3429.86元,并处3.5倍罚款12004.51元。
二、责令你院暂停医生贺普凤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6个月,同时将贺普凤伪造医学文书等行为移交区卫生健康委处理。
三、责令你院退回普通门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纳入医保结算涉及的医保基金24908元,并处1倍罚款24908元。
四、责令你院退回超限用药违法行为涉及的医保基金300331.97元,并处1.5倍罚款450497.96元。
你单位应于规定时间内将涉及的医保基金及罚款退缴至对应的银行账户:
1. 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涉及的居民医保基金289237.65元退还至居民医保基金支出专户(收款人: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开户行:重庆银行江津支行,账号:560101040004572,备注:医保违规金额)。
2. 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涉及的职工医保基金39432.18元退还至职工医保基金支出专户(收款人: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开户行:重庆银行江津支行,账号:560101040002139,备注:医保违规金额)。
3. 收到本决定书三十日内将行政处罚罚款487410.47上缴至非税收入专户(收款人: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开户行:重庆农商行江津支行,账号:150101012001001176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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