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2-00028 | [ 发文字号 ] | 津医保处字〔2022〕第3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2-16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9 |
发布日期: 2022-03-09 10:55:00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江津区蔡家中心卫生院
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45055481XL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农贸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成刚
2021年11月18日至2021年12月0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你单位存在如下行为:
2021年07月至09月期间,你单位内科医生张恒对住院患者温永芳等4人提供医疗服务时,虚假书写部分病历文书,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1590.26元,属于伪造医学文书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在本次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从轻或从重情节。以上内容有病历记录、询问笔录、医保系统数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退回已由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1590.26元;鉴于在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根据《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并处3.5倍罚款5565.91元,责令你单位暂停张恒医生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9个月。
处罚金额缴纳方式详见附件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处罚金额缴纳方式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2年2月16日
附件
处罚金额缴纳方式
以上违法行为涉及你单位应退回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共计1590.26元,请将涉及的医保基金退回至居民医保基金支出专户(收款人: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开户行:重庆银行江津支行,账号:560101040004572,备注:退回损失基金);
以上违法行为涉及你单位应缴纳罚款共计5565.91元,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账户(收款人: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开户行:重庆农商行江津支行,账号:150101012001001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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