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2-00027 | [ 发文字号 ] | 津医保处字〔2022〕第2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2-16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2 |
发布日期: 2022-03-02 10:55:00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江津区永兴镇毗罗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PDY70503650011614D6001
住所或地址:江津区永兴镇毗罗街169号
主要负责人:张登智
2021年12月1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向阳庙分室负责人杨绍彬于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非定点医药机构的“瑞康大药房江津区杨绍彬药店”出售10瓶注射用头孢呋辛钠、20瓶强力枇杷露、10盒藤黄健骨丸给参保人,同时通过江津区毗罗村卫生室向阳庙分室虚增上述药品费用上传到医保系统进行结算,涉及金额2297.3元。在本机关开展行政检查时,你单位有配合检查,主动提供证据的情节。经本机关研究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上述情况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医保系统数据等作为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退回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涉及的费用2297.3元;鉴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存在从轻情节,根据《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处1.25倍罚款2871.63元。
处罚金额缴纳方式详见附件。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处罚金额缴纳方式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02月16日
附件
处罚金额缴纳方式
以上违法行为涉及你单位应退回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共计2297.3元,请将涉及的居民医保基金退还至居民医保基金支出专户(收款人: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开户行:重庆银行江津支行,账号:560101040004572,备注:退回损失基金);
以上违法行为涉及你单位应缴纳罚款共计2871.63元,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账户(收款人: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开户行:重庆农商行江津支行,账号:150101012001001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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