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16 16:36:45 大 中 小
“太好了!没想到我领取失业金期间,还能再领生育津贴!”近日,家住江津贾嗣的王女士前往政务大厅办理了生育津贴的申报,此前,王女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在江津区中心医院累计报销了产检、剖腹产等生育医疗费用共计3600元。此次,王女士得知可报生育津贴19601.01元,她十分开心。
据悉,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自2023年12月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当月起,按规定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我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
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和普通用人单位在职人员一样,可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政策。即:生育医疗费用按就诊的最高等级医院限额报销,产前检查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报销300元、400元、500元;顺产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报销1200元、1400元、1500元;剖腹产分别报销2500元、3000元、3100元。在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达到限额后,超出部分符合医保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还可以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在重庆市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
此外,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可申领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与缴费基数一致,由失业人员向区医保局申请,按月发放到失业人员个人账户。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申报生育津贴时,需提供重庆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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