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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从3月1日起待遇享受有调整

发布日期:2024-03-01 15:09:41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40 号)(以下简称《通知》),2024年3月1日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标准从3级(重度失能Ⅰ)、4级(重度失能Ⅱ)、5级(重度失能Ⅲ)扩大到2级(中度失能)。意味着2级(中度失能)人员按规定纳入长护险待遇享受范围。

一、完善待遇享受方式

为更好地为待遇享受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提高居家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服务水平,将待遇方式完善为:

(一)居家组合护理。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上门护理(简称机构护理)与个体护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护理(简称个人护理);

(二)机构上门护理。同原居家上门护理。

(三)机构集中护理。同原机构集中护理。

在《通知》实施前已按原居家个人护理待遇享受方式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继续按原待遇享受方式和标准享受待遇,鼓励参保人变更待遇享受方式。

二、提高待遇结算标准

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调整为:居家组合护理 50 元/日·人 (其中机构护理 30 元/日·人、个人护理20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 60 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 60 元/日·人。

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 20 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 12元/日·人、个人护理8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2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20元/日·人。

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三、调整护理服务项目

基本护理服务项目从原5大类24项,进一步完善分为6大类28项,新增了“康复照料”这一大类,对原有项目进行了完善性调整。根据不同失能等级和待遇享受方式,针对性地制定了各种服务包。

四、说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按《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可按8:1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实际缴费年限,并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医保连续参保且合并后缴费年限大于或等于24个月的,视为“职工医保连续参保24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

五、明确四种退费情形

从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以下退费条件的,可申请退费。

(一)死亡退费。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次年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在当年12月31日24时前死亡的;或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保费享受待遇的,在补缴保费后、待遇享受前死亡的;

(二)重复缴费退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年中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

(三)退休后多缴退费。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当年一次性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中途退休导致多缴的;

(四)经办过程中发生的多缴款处理。办理职工退休或死亡手续滞后、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多缴的。

该《通知》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从2024年3月1日起享受待遇的,均按新的待遇享受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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