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8095/2026-0010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9 | [ 发布日期 ] | 2026-06-29 |
发布日期: 2026-06-29 17:00:04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工作
规则(试行)》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经2026年5月14日第九次委党委会研究,通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18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案件,需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集体讨论范围。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通过,拟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具体参见《江津区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目录清单》(见附件)
第四条 集体讨论原则。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应当遵循公正、效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并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的要求作出决定。
第五条 集体讨论参加人员。集体讨论案件,由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涉及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科(法制科)室负责人、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区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执法稽查科负责人、案件承办科室(大队)负责人及具体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驻委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参加。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或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代为主持。
第六条 集体讨论时间点。拟提请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法制审核机构(科室)就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完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通过后,报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同意,由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报请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复核或者听证,经法制审核后再进行集体讨论。
委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决定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
第七条 集体讨论形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决定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准备相关案情汇报资料,于开会三日前将汇报材料送交应参会的负责人,同时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案件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或者重大法律问题的,可以邀请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研究。
第八条 回避情形。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委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集体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委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集体讨论程序。集体讨论会议应按以下程序依次进行: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法制审核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作说明;
(四)与会全体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交流讨论;
(五)参会负责人发表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案件具体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七)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八)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条 集体讨论会议记录。讨论会议记录由法制审核机构指定人员承担。记录人员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会议记录应当交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确认。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的,决定实施处罚;
(二)案件主要证据具备,尚需补充证据的,决定在补充调查后实施处罚;
(三)处罚建议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处罚不当,决定予以变更;
(四)本委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决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五)案件程序缺失,依法可以弥补的,决定于弥补后实施处罚;
(六)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七)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决定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部门。
第十二条 经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办案机构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所有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会议信息。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目录清单
附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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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为类别 |
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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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适用普通程序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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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含)以上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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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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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对公民处以没收其价值5000元(含)以上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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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没收其价值5万元(含)以上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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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责令停产停业或相当于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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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拟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个人执业证书、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卫生许可证件、批件(含吊销医疗机构部分诊疗科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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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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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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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过听证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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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区级领导批示交办、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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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案件调查过程广受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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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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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1.实施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扣押财物,且涉案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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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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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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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强制执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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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案件移送 |
1.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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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行为涉嫌违纪需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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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 |
1.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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