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8095/2021-0012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18-08-31 | [ 发布日期 ] | 2018-09-11 |
发布日期: 2018-09-11 18:00: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突发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江津区突发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事件的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按照迅速控制危害源、控制事件扩大、保障公共卫生设施安全、积极救治病人、减少伤亡、消除危害因素的原则进行处置。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生物和化学恐怖事件可能导致有毒有害污染,引起公众健康存在潜在危险因素事件的处置。
2应急组织机构
2.1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成立重庆市江津区突发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委,由区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医学救援组、秩序维护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发生重特大事件时,区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2.2应急联动
各镇街、各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统一领导,建立信息、应急资源共享平台,建立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上下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抢险救援力量合理调度,达到对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监测、报警的反应灵敏,应急处置事件的快速高效,有效控制事件造成的危害。
3预防、监督监测、报告与预警
3.1预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防止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发生,努力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3.2监督监测
3.2.1监督监测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环境监测部门、地质灾害监测部门等单位。
3.2.2监督监测内容:致病菌(毒)种管理和使用,有毒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管理和运输的监测,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质灾荒情况。
3.2.3监督监测网络:区卫生监督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建立覆盖全区的监督监测网;环境监测部门建立和完善全区环境状况监测管理网;地质灾害监测部门建立和完善全区地质灾害监测管理网。
3.3报告
要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和举报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隐患及有关线索并对有功者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3.3.1举报电话、报告及责任报告人
举报电话:47562859(区卫生计生委),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报告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环境监测部门、地质灾害监测部门、事件发生单位、各级政府及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责任报告人:以上单位中执行任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3.3.2报告程序及时限
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后,应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卫生计生委等单位报告,涉及环境方面的尽快报告区环境保护部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卫生计生委报告。
区卫生计生委接到突发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接触人数、中毒(感染)人数,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向重庆市政府报告。
3.4预警
3.4.1建立影响公众健康事件预警基线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全区致病菌毒种管理和使用情况监测,建立致病菌毒种事件预警基线;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全区环境状况监测,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基线;地质灾害监测部门开展全区地质灾害监测,建立地质灾害事件预警基线。
3.4.2建立预警报告及通报制度
区疾控中心根据预警参数,做出早期预测,提出预警报告,按规定程序向区卫生计生委报告。
环境监测部门根据预警参数,做出早期、中期和长期预测,预测危害地区、提出预警报告,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公告,同时通报区卫生计生委。
地质灾害监测部门根据预警参数,做出早期、中期和长期预测,预测危害地区、提出预警报告,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同时通报区卫生计生委。
区卫生计生委在获悉预警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
3.5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在区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平台的构架下,依托区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网络,负责全区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3.6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划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共三级,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6.1预警级别
3.6.1.1Ⅲ级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发生三类菌毒种(即: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丢失。
低毒化学物质丢失、泄漏或运输事故造成空气、水源污染,可能引起中毒或健康损害时。
发生二类菌毒种(即: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或中、高等毒性化学物质丢失、泄漏或运输事故造成空气、水源污染,可能引起中毒或公众健康损害时。
有毒有害物品泄漏、运输事故造成跨区县的空气或水源污染,可能引起中毒或公众健康损害时。
3.6.1.2Ⅱ级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有毒有害物品泄漏、运输事故造成跨市区的空气或水源污染,可能引起中毒或健康损害时。
3.6.1.3Ⅰ级重大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发生一类菌毒种(即: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或极毒化学物质丢失、泄漏或运输事故造成空气、水源污染,可能引起健康损害时。
3.6.2发布
3.6.2.1一般Ⅲ级事件的预警级别,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3.6.2.2Ⅱ级、Ⅰ级食物中毒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重庆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统一对外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Ⅲ级疫情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全力配合。
4.1.2Ⅱ级、Ⅰ级事件由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区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
4.2响应程序
4.2.1基本响应
区卫生计生委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尽快组织本级专家委员会对事件性质、级别及启动预案的时机进行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区政府应在12小时内做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决定,或在12小时内向重庆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启动重庆市级预案的建议。
需要启动重庆市级预案时,由重庆市政府决定。
4.2.2扩大响应
当事件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应急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应急级别,进行处置。
当在我区发生的Ⅲ级事件发展到难以控制和处置时,区指挥部应提请区政府及时向重庆市政府报告和向边临区县及时通报情况,并请求支援。
Ⅱ级、Ⅰ级疫情的扩大响应由重庆市政府决定。
4.3指挥与协调
4.3.1Ⅲ级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4.3.1.1区指挥部处置措施
在区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卫生计生委关于事件调查核实、控制处置、病人救治、专家评估情况的汇报和事件控制工作建议;听取事件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根据区卫生计生委的意见,启动相关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落实管理措施;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并进行督查;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4.3.1.2区卫生计生委应急处置措施
立即撤离人员,严控污染扩大。区卫生计生委应立即提请区政府组织人员撤离,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同时迅速组织临床医学、中毒控制、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以及相关专家调查组,开展对环境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搜索可疑患者和事件线索,及时分析、确定事件性质和危害强度,制定防制方案。
实施应急救援,防止人员伤亡。加强医疗救治工作的统一领导,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对病人、可疑病人的医疗救治,成立由临床医学、中毒急救以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诊治专家组,负责病例的诊治,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与转运工作,合理调配全区的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对现场处置人员和医护人员个人防护的技术指导。
及时评估分析,确定危害程度。组织专家根据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病人临床症状等各方面资料,进行危害程度、中毒因素分析,及时评价控制措施效果,组织有关技术力量,彻底清除污染源与污染环境,必要时向市卫生计生委请求援助。
开展监督执法,确保措施落实。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确保各项控制措施得到落实;严防事件造成食物、畜禽水源或空气的污染,确保周围人员的健康安全。
规范情况报告,保证信息通畅。全面收集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每日向区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做好与公安和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确保信息报告渠道的通畅。
4.3.1.3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措施
环保部门查找污染原因,明确污染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事件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保护并控制污染事件现场,维持社会秩序,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及时疏散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立案侦查或追踪查找。
区内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由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港航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处置。
区内水域发生的治安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置。
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公共卫生措施的保护和生活饮用水的安全保障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按照本级预案规定的职责和指挥部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4.3.2Ⅱ级、Ⅰ级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我区的先期处置工作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当事件达到重庆市级预案规定级别时,向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在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全力配合。
4.4新闻报道
所有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4.5应急结束
4.5.1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结束的条件
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5.2本级应急预案终止
区卫生计生委组织本级专家委员会和安监、公安部门专业人员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请区级专家参加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预案的意见。
区政府根据区卫生计生委终止预案的意见,做出终止本级预案的决定。
5后期处理
5.1后期评估
Ⅲ级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结束后,区指挥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对于Ⅱ级和Ⅰ级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后期评估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但我区也要对启动本区级预案处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对上级的后期评估提供基本信息支持。
5.2抚恤和补助
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3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质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4调查和总结
突发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处置完成后,负责指挥协调的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突发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和总结。调查和总结内容包括:报告是否及时;数据资料收集是否齐全;突发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等级确定是否准确和预案启动是否及时,以及是否适时对事件等级及其处置措施进行升降调整;情况通报是否准确及时;采取措施是否及时、科学、有效;人员、物资、经费是否及时到位等。
6保障措施
各级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等,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法对待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培训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定期开展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培训。区卫生计生委应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使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及时掌握突发重大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3演练
7.3.1区卫生计生委每年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演练。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急救机构开展综合演练,提高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能力。
7.3.2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生物和化学恐怖事件可能导致有毒有害污染,导致公众健康的事件。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趋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驻地部队单位发生与地方有关的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按照军队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8.3监督检查与奖惩
8.3.1监督检查
8.3.1.1日常监督
监督组织:区卫生计生委按照《江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的要求,对本预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区指挥部不定期组织指挥部成员部门,对有关部门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督查。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部门落实预案相关内容情况进行督查。上述督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被督查单位和部门必须在一周内落实督查提出的改进意见,并向区指挥部汇报整改情况。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区人大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督查,以促进工作的开展。
监督内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贯彻执行本预案,以及落实本预案规定职责工作情况。有关部门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准备工作情况。
监督方式:人员座谈,现场抽查、检查。
8.3.1.2应急处置中的监督
监督组织:区指挥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督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区人大对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督查。
监督内容: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执行预案规定职责情况,贯彻实施本预案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预案或方案情况,完成区指挥部调派工作情况,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经费保证情况等。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情况,应急处置中各部门协调配合和政令畅通情况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履行职责工作情况。协助被督查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指导工作的开展。协助督导当地政府对检查发现或举报的应急处置不力、带来严重后果部门和人员的查处。
督查方式:了解、收集和核实被督查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
8.3.1.3督查报告和反馈
督查工作组完成督查任务后,应及时向组织督查的指挥部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提交督查报告。
8.3.2奖惩
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生计生委应对参加突发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在突发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有关法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8.5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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