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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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9858095/2021-00125 [ 发文字号 ] 江津府办发〔2018〕121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8-08-06 [ 发布日期 ] 2018-08-06

关于印发江津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06 18:00:00

关于印发江津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

疾病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6日    

江津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按照控制疾病蔓延扩大、减少死亡、尽快查明病原和传播途径的原则进行处置。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在一定时间、局部区域集中出现数量较多、症状及体征相同或相似、且致病因素尚未查清或不明、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的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

2组织机构

2.1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成立重庆市江津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委,由区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医学救援组、秩序维护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发生重特大事件时,区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2.2应急联动

各镇街、各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统一领导,建立信息、应急资源共享平台,建立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上下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抢险救援力量合理调度,从而达到对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监测、报警的反应灵敏,应急处置事件的快速高效,有效控制事件造成的危害。

3预防、监测、报告与预警

3.1预防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往往病因不明,人们不仅对其在人间、空间、时间的分布特征等认识不清,也没有特异的防治手段,致使防治难度较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当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要及时报告、及时采取现有的有效措施控制事件的扩大、同时要及时寻找病因、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手段,消除病因、治疗病人,以减轻不明原因疾病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3.2监测

3.2.1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事件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

3.2.2监测内容: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后不良反应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开展监测的内容。

3.2.3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区、镇两级监测网络,在村一级设立专人报告制度。

各类监测机构和监测网络向区指挥部上报各类信息,并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平台汇总传报各类监测数据。

3.3报告

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和举报突发性不明原因疾病有关线索并对有功者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3.3.1举报电话、报告及责任报告人

设立举报电话:47562859(区卫生计生委)、4756275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报告单位:事件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事件发生地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和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3.3.2报告程序及时限

责任报告人发现疫情后,应2小时内以电话等方式向区卫生计生委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卫生计生委接报后,立即组织临床医学、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方面专家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应根据情况向重庆市政府报告。

3.4预警

3.4.1建立不明原因疾病疫情预警基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各类监测资料进行及时汇总、分析评估,制定不明原因疾病疫情预警基线。

3.4.2建立预警报告制度。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预警参数,做出早期预测,提出预警报告,按规定程序向区卫生计生委报告。

3.5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平台的构架下,建立完善区不明原因疾病报告信息网络,负责全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重大疫情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3.6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划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共三级,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6.1预警级别

3.6.1.1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在我区境内发生,1周内出现20例以下病例;

在我区开展的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中出现10例及其以上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3.6.1.2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在我区境内发生1周内发生2050例病例;

在我区发生并波及到1个及其以上毗邻区县,且出现人员死亡;

在我区和1个及其以上区县预防接种同种疫苗和服用同种预防药后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出现人员死亡。

3.6.1.3Ⅰ级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在我区境内发生,1周内出现50例以上病例,并出现人员死亡;

在我区和1个及其以上区县发生,已出现人员死亡,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3.6.2发布

3.6.2.1Ⅲ级事件的预警级别,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3.6.2.2Ⅱ级、Ⅰ级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重庆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Ⅲ级事件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处置,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全力配合。

4.1.2Ⅱ级、Ⅰ级事件由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区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

4.2响应程序

4.2.1基本响应

区卫生计生委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尽快组织本级专家委员会对事件性质、级别及启动预案的时机进行评估,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区政府应在12小时内做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决定,或在12小时内向重庆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启动重庆市级预案的建议。

需要启动重庆市级预案时,由重庆市政府决定。

4.2.2扩大响应

当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经区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可提高应急级别,进行处置。

4.3指挥与协调

4.3.1Ⅲ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4.3.1.1区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由区指挥部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卫生计生委关于事件调查核实、控制处置、病人救治、专家评估情况的汇报和事件控制工作建议;听取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根据卫生计生委的意见,启动本级预案;确定疫区、决定对疫点或疫区采取的紧急措施;组织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落实疫点、疫区管理措施;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并进行督查;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4.3.1.2区卫生计生委应急处置措施

分析致病因素,确定事件性质。组织临床医学、病原微生物、病理毒理、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相关专家调查组,开展对地理、环境、生物、职业人群等多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搜索可疑患者和发病线索,分析致病因素和扩散方式,确定事件性质和流行强度,制定防治方案;对现场处置以及现场人员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进行技术指导。对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现场处置,应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在事件不同阶段,根据事件变化调整调查和控制的侧重点。若流行病学病因不明,应以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原因;对有些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特别是新发传染病暴发时,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明病原的,应尽快查明传播途径和主要危险因素,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以控制疫情蔓延。

组织医疗救治,减少事件损失。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对病人、可疑病人的医疗救治,做好病人转运和抢救。需要设置病人临时收治场所时,请示指挥部协调解决场地征用,必要时报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解决。

及时评估分析,验证措施效果。组织本级专家及时进行控制措施效果评价,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病人临床症状等各方面资料进行病因分析并制定诊断标准;及时根据对事件发展趋势的评估,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以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诊治专家组,指导事件处置和患者的诊断治疗。

加强卫生宣传,消除社会恐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消除社会恐慌情绪。开展监督执法、确保措施落实。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医院消毒、学校卫生、公共场所、饮食行业的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控制措施得到落实。

规范情况报告,保证信息通畅。全面收集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每日向区政府和区卫生计生委报告事件进展情况,确保信息报告渠道的灵敏和通畅。

4.3.1.3其他部门应急处置措施

疫点疫区封锁,人流、物流控制由区公安部门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其村、居委会配合。

药品器材、消毒剂由区经贸部门组织供应。

经费筹集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交通运输检疫由区交委协调各部门实施负责。

生活饮用水安全由区政府部门负责。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政府应急委或区指挥部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4.3.2Ⅱ级、Ⅰ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我区的先期处置工作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实施。当事件达到重庆市级预案规定级别时,向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在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全力配合。

4.4新闻报道

所有突发群体系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4.5应急结束

4.5.1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结束条件

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5.2本级应急预案终止

区卫生计生委组织本级专家委员会和安监、公安部门专业人员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请区级专家参加评估),向区政府提出终止预案的意见。

区政府根据区卫生计生委终止响应的意见,做出终止本级响应的决定。

5后期处理

5.1后期评估

Ⅲ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结束后,区指挥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Ⅱ级和Ⅰ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后期评估由上级卫生计生委或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但我区也要对启动本区级预案处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对上级的后期评估提供基本信息支持。

5.2抚恤和补助

区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3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质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4调查和总结

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处置完成后,负责指挥协调的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和总结。调查和总结内容包括:报告是否及时;数据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公共卫生事件等级确定是否准确和预案启动是否及时,以及是否适时对事件等级及其处置措施进行升降调整;情况通报是否准确及时;采取措施是否及时、科学、有效;人员、物资、经费是否及时到位等。

6保障措施

各级疾病控制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按照国家要求,健全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等,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法对待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培训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定期开展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培训。区卫生计生委应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使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及时掌握突发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3演练

7.3.1区卫生计生委每年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演练。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急救机构开展综合演练,提高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能力。

7.3.2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处置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形式变化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驻地部队单位发生与地方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按照军队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本条例的规定。

8.3监督检查与奖惩

8.3.1监督检查

8.3.1.1日常监督

监督组织:区卫生计生委按照《江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的要求,对本预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区指挥部不定期组织指挥部成员部门,对有关部门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督查。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部门落实预案相关内容情况进行督查。上述督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被督查单位和部门必须在一周内落实督查提出的改进意见,并向区指挥部汇报整改情况。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区人大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督查,以促进工作的开展。

监督内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贯彻执行本预案,以及落实本预案规定职责工作情况。有关部门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准备工作情况。

监督方式:有关人员座谈,现场抽查、检查。

8.3.1.2应急处置中的监督

监督组织:区指挥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督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区人大对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督查。

监督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执行预案规定职责情况,贯彻实施本预案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预案或方案情况,完成区指挥部调派工作情况,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经费保证情况等。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情况,应急处置中各部门协调配合和政令畅通情况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履行职责工作情况。协助被督查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指导工作开展。协助督导当地政府对检查发现或举报应急处置不力、带来严重后果部门和人员的查处。

督查方式:了解、收集和核实被督查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

8.3.1.3督查报告和反馈

督查工作组完成督查任务后,应及时向组织督查的指挥部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提交督查报告。

8.3.2奖惩

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生计生委应对参加突发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在突发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有关法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8.5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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