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381MB19858095/2019-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9-05-17 [ 发布日期 ] 2019-05-17

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与医疗污水处置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5-17 09:00:00

各镇(街)卫生健康办公室,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与医疗污水处置,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治污水偷排偷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425号)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与医疗污水处置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委决定在全范围内开展 2019 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与医疗污水处置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时间

20195月至11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5月初)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动员部署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查自纠,立即整改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95-10月)。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组织各镇(街)卫生健康办公室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与医疗污水处置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911月初)。分析梳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总结典型做法和经验,报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对象

城区个体诊所,所有口腔诊所,设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口腔科、感染性疾病门诊、血液透析室、供应室、内镜室、ICU 室、手术室的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管理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监督管理、检查指导责任;配备医疗废物、医疗污水专(兼)职管理人员,开展相关人员培训,落实职业安全防护,为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医疗废物规范分类收集与集中处置情况。医疗废物从源头分类收集,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科室及暂存场所有完整的医疗废物登记及交接记录,内部运送的时间和路线合理,暂时贮存场所(设施)符合要求。个体诊所按照国卫办医发〔201732号的要求,采取就近集中上送、由乡镇中心卫生院或者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代为收集贮存后,统一转移处置,其交接及转运记录符合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

(三)医疗污水消毒与规范处理情况。城区个体诊所所有口腔诊所对医疗污水经过消毒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检查设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口腔科、感染性疾病门诊、血液透析室、供应室、内镜室、ICU 室、手术室的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将医疗污水经过消毒达标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检查建立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的医疗机构,获得排污许可,按照GB18466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要求。

五、任务分工

(一)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负责对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对各镇(街)卫生健康办公室开展医疗废物与医疗污水处置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各镇(街)卫生健康办公室对辖区内城区个体诊所,所有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执法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镇(街)卫生院积极配合镇(街)卫生健康办公室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是落实市政府、市卫健委关于整治污水偷排偷放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落实,明确责任,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在专项监督检查期间,要组织开展医疗废物与医疗污水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环保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完善日常管理措施,规范医疗废物与医疗污水处置行为。

(三)严惩违法行为。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要结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一起。

(四)及时报送信息。及时报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动态,并于20191030日前将辖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包括纸质件和电子版)报送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于2019115日前汇总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后报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5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