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07 10:25:00 大 中 小
江津区政务公开-重大民生信息-医疗卫生-精神卫生-严重精神障碍 | |||||||
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机构名称 | 服务地点 | 服务时间 | 服务项目和内容 | 服务流程 | 服务要求 |
1 | 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款第二条第二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 常住地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常住地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 1.患者信息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完善个人信息补充; 2.开展随访评估: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 3.开展分类干预及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根据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分级、社会功能状况、精神症状评估、自知力判断,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及针对性的健康教育。 4.开展健康体检:每年一次,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 | 建立完善健康档案--开展随访评估--根据病情分类进行干预--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体检 | 1.配备接受过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培训的专(兼)职人员,开展本规范规定的健康管理工作。 2.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为辖区内新发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3.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 4.加强宣传,鼓励和帮助患者进行社会功能康复训练,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 |
2 | 辖区居住3个月以上公安机关列管的居家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其他贫困(建档贫困户、低保户、特困人员)、无监护或弱监护(1户有2名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监护人年龄大于65岁)的居家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江津区精神病医院、江津精神康复院、 常住地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全区30个镇街 | 每季度一次(具体以通知时间为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 | 在常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免费服药申请--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审--交区精神卫生中心复审--通过后签订服药协议--根据通知领取免费药物 | 1.申请免费服药患者需申请材料: ①江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审批表; ②申请人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申请人医保卡和特病卡(无此卡可不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④精神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需提供); ⑥贫困证明(低保、特困户等民政救助对象出具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建卡贫困户则由辖区政府查阅系统核实身份后出具相关证明); 2.对象变更: (1)居家治疗变为住院治疗:患者在住院治疗后则暂停免费药物领取,出院后可继续享受该政策。 (2)住院治疗变为居家治疗。未纳入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患者登记名单的住院患者,若符合申请条件,在出院后可按照程序申请纳入 3.领药携带物品:患者身份证、医保卡、免费服药救助卡,既往就诊资料/服用药品药瓶、药盒等; 4.发药医生:需根据患者病情评估为患者提供相应的用药指导。 |
3 | 所有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符合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内容需明确诊断的人员 | 江津区精神病医院 江津精神康复院 | 全区30个镇街 | 每半年一次(具体以通知时间为准) | 1.开展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复核及危险性评估; 2.为符合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内容的人员进行疾病诊断及危险性评估; | 制定诊断评估文件,确定诊断评估专家组--镇街按照《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对重点人群进行调查,明确需诊断人员及梳理辖区在册患者名单--镇街与专家组共同确定诊断时间--通知人员开展诊断评估 | 1.开展集中诊断评估时,需由了解患者病情的家属携带患者身份证和既往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科)就诊资料或者目前正在服用的药品药瓶、药盒等到现场。 2.现场评估时,参与评估人员需向评估医生提供真实准确的疾病情况及就诊情况,避免诊断和评估不准确。 3.评估医生:需根据参与评估人员提供的相关病史进行疾病评估和判断,应严格鉴别相应疾病症状,完善疾病诊断及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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