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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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南

发布日期:2023-01-03 10:26:00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南

2017年版)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我区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卫生计生监督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部分,包括食品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等五项内容。为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共包括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等5个部分,以及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巡查本底表、巡查登记表、信息报告登记表、工作信息统计表、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协管员备案登记表等6个表格。

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

一、服务内容

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

二、服务流程


1.1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服务流程图










三、服务要点

(一)信息收集。

收集基层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群众投诉、媒体报道等食源性疾病或食品污染信息,初步核实后,填写《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记录表》。

(二)信息报告。

对收到的食源性疾病或食品污染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在立即采用电话或传真等形式报告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报告辖区乡镇(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填写《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记录表》及《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发生时间、地点、涉及食品品种、数量等)、涉及的人员情况(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已采取的措施(救治地点及措施、病人状况、通报相关部门情况等)、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四、相关概念

食源性疾病: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主要临床表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

食品污染:食品在生产、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烹调过程中受到有害物质的侵袭,致使食品的质量安全性、营养性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危害到人类的健康。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一、服务内容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服务流程

2.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流程图

现场检测项目:肉眼可见物、臭和味、PH值、消毒剂余量

巡查内容:

资质证照、资料记录、设施设备、水源防护

群众举报

医疗机构报告共同饮水史病例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

巡查的异常情况5个工作日之内上报

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培训














三、服务要点

(一)巡查。

1.巡查对象

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单位。

2.巡查时间

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3.巡查内容

重点检查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水源卫生防护情况,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供水单位设施设备运转情况等,填写《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记录表》及《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二)水质检测。

根据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需要,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1.开展水质现场快速检测

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巡查同时,对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和末梢水、二次供水开展水质现场快速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肉眼可见物、臭和味、游离性余氯和pH值。

1)取水点:集中式供水出厂水,设在出厂进入输送管道以前处;二次供水,设在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末梢水,设在居民家庭厨房水龙头处,不要选择安装家用水质处理器后的水样;学校,设在常用取水龙头处。

2)检测工具及设备:采样瓶、PH笔(PH试纸)、游离余氯检测仪(比色试剂盒)

3)检测方法

肉眼可见物:用采样瓶接取100ml以上水样,摇匀,在光亮处,迎光观察,看是否有肉眼可见物(悬浮颗粒、泥沙、藻类、线虫等)。

臭和味:直接从采样瓶口闻水的气味,是否有除余氯以外的异味,如腥味、土臭味、铁锈味等,异常报告时,请用适当的文字描述气味。

PH:用PH笔插入水中,读数;或用PH试纸蘸取水样,显色后比照色卡读数。城镇供水PH 6.5-8.5;农村供水PH 6.5-9.5

游离余氯:按照余氯检测仪或余氯比色盒说明书操作。末梢水游离氯≥0.05mg/L

2. 协助开展水质卫生监督抽检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3.协助开展饮用水突发事件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水质检测

当供水单位有群众举报投诉、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医疗机构报告共同饮水史病例(即:24小时内出现3例以上可能有共同饮水史有关的疑似病例)等情况,需要开展水质检测时,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水质检测抽样工作和现场快速检测工作。

(三)信息报告。

根据巡查记录表的内容,巡查过程中发现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城乡学校供水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辖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群众举报投诉、饮用水污染事件、医疗机构报告共同饮水史病例的紧急情况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报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同时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1.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后需报告的内容

供水单位基本信息或信息变化情况(单位名称、地址、法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巡查内容中的不合格事项、整改情况、快检异常结果、新改扩建情况、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

2.群众举报投诉、饮用水污染事件或发现共同饮水史病例需报告的内容

包括举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问题,病例数量和主要症状,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培训。

协助监督执法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宣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

四、相关概念

农村集中式供水:农村地区从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

城市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前经再度存储、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城乡学校供水方式:有集中式供水(包括市政供水、乡镇水厂供水、村级水站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自备井、水窖等)、供应开水、桶装饮用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等方式。

水质卫生基本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学校卫生服务


一、服务内容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二、服务流程







3.1 学校卫生服务流程图






三、服务要点

(一)巡访。

1.巡访对象

辖区内托幼机构、小学、中学、普通高校、中职学校等。

2.巡访时间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3.巡访内容

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情况;传染病防治登记记录情况;校卫生室及人员的资质、培训情况等进行巡访,填写《学校卫生及托幼机构安全巡查记录表》《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二)信息报告。

根据巡查记录表的内容进行巡访,发现问题填写《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及时向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发现的主要问题(不合格事项)、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协助开展宣传教育。

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通过校园广播、知识竞赛、健康教育课、讲座、多媒体播放、健康咨询、板报设立等方式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安全等学校卫生相关知识宣传,在传染病高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

(四)协助开展业务培训。

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四、相关概念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内传播流行,学校各部门设置学校传染病疫情情报人。通过晨检、病假登记等方式,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填写报告卡,向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卫生室: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学校保健室: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一、服务内容

协助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报告。

二、服务流程







4.1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服务流程图



三、 服务要点

(一)巡访。

1. 巡访范围

医疗机构、药房、美容院、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社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农村或流动人口聚居地;居民提供的线索地等。根据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划分的片区,制定相应的巡查线路,并向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巡查频次,但每季度不少于1次。

2. 巡访要点

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本底表,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示情况、有效期、执业信息、是否营业等情况,填写《医疗机构巡查记录表》。

巡查片区内是否有药房、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巡查集贸市场、社区等地区,是否存在黑诊所、无证行医摊点、非法采供血行为等,填写《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巡查记录表》。

在条件允许且不惊动当事人的情况下,可采集相关现场照片,影像资料。

3.查处效果监测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将已查处的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情况通报给当地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人员不定期对该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回访,查处后1个月内,开展1次回访,半年内不少于2次。

(二)信息收集。

通过社区居民举报、医疗机构报告等收集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信息,并进行初步核实。

(三)信息报告。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通过巡查、信息收集等发现的问题,应填写《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及时报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发现药房、美容院非法行医、黑诊所、无证行医摊点、非法采供血等应立即报告。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地点、开诊时间段、相关违规诊疗行为、涉及人数、是否引起伤亡、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及程度,信息来源途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四、相关概念

非法行医: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

无证行医情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非法采供血:是指未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活动。

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一、服务内容

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机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二、服务流程












三、服务要点

(一)巡查。

1.巡查对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1. 巡查次数

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1. 巡查要点

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资质、依法执业、制度建立等基本情况,查看超声科是否在明显处所设置“两非”标志,填写《计划生育监督协管巡查记录表》及《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二)巡访

巡访辖区内,开展的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改革、家庭发展等相关政策的宣传活动,并收集相关图文资料。

(三)信息收集

收集、查找群众举报或反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开展超声服务的医疗机构的“两非”线索,并进行初步核实。

在条件允许且不惊动当事人的情况下,可采集相关现场照片,影像资料。

(四)信息报告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在巡查及收集的相关信息中,发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或人员无相关资质、涉及“两非”行为的线索等情况,应及时填写《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同时报告辖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违法活动开展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涉嫌的具体违法行为,涉及人数,是否引起伤亡、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及程度,相关现场照片,信息来源途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四、相关概念

计划生育机构服务的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机构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计划生育专业的诊疗科目,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依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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