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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相相关政策宣传口径

发布日期:2022-11-15 15:14:04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指符合政策条内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指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年年满60周岁,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受益对象是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国家2004年先试点后全面推开,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按年发放奖励扶助金,以补充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养老问题。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口径

重庆市严格执行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口径,依据国家政策原则具体解释如下:

(一)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二)夫妻中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离家前男方已生育一个子女或出走后收养一个子女的,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可纳入扶助范围。

(四)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一方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方还未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可纳入;再婚前生育子女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不纳入。未生育方享受奖励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奖励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再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地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时间

本人年满60周岁当年的1月15日前。

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受理人员

符合条件的对象,与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综合服务专干联系,填写书面申请表。也可咨询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行政机构工作人员。

八、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页。

(三)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

1.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

2.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3.农转城有效证件(如公安部门的转户证明、征地批文、征地证明、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证等);符合照顾生育的相关证明。

4.群众坐谈材料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五)邮政银行账号复印件。

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流程

第一步: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 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人员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签署评议意见。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村(居)委会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申报条件,村(居)委会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对往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要求实行见面年审,本人应予配合。经年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向本人说明原因,作退出处理。

第三步: 每年2月25日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区级卫健委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步:每年3月15日前,区级审批公示。区级卫健委行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示本年度奖励扶助申报人员。通过审批公示的本年度奖励扶助申报人员,纳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按年按人发放奖励扶金。每年4月12月前,市级向国家确认当年目标人数、国家进行资金测算和资金申请(市、区两级同时做相同准备)、中央下达资金、市级下达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区县财政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银行)、代理发放机构(银行)将扶助金直接划拨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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