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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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9858095/2023-002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09-28

2023年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9月)

发布日期: 2023-09-28 16:47:30

2023年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9月)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
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1 重庆市江津区晟嘉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91500116MAABP2C2XE 津卫放罚〔20235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放射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S018A“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查出1-5人未建立的,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放射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S018A“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查出1-5人未建立的,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9/15
2 江津区羊衣君中医综合诊所 92500116MA60PW8K6M 津卫医罚〔2023〕47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9/15
3 重庆鸿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9150010706053459XC 津卫职当罚〔202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警告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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