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8095/2023-0020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8 |
发布日期: 2023-07-28 12:37:43
2023年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7月)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江津区秀品美发店 | 92500116MA5YWBRX3A | 津卫公罚〔2023〕45号 | 江津区秀品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江津区秀品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07/03 |
2 | 江津区涵姿美容院 | 92500116MA5YTT8U0B | 津卫公罚〔2023〕46号 | 江津区涵姿美容院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江津区涵姿美容院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07/03 |
3 | 重庆市江津区喻家坡水务有限公司 | 91500116MA6193FP66 | 津卫水罚〔2023〕10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清水池采集的出厂水肉眼可见物、浑浊度、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07/04 |
4 | 江津区西兰宾馆 | 92500116MA5YDF8778 | 津卫公罚〔2023〕71号 | 江津区西兰宾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客用塑料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案 | 江津区西兰宾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客用塑料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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