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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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9858095/2023-001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06-01

2023年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5月)

发布日期: 2023-06-01 09:18:13

2023年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5月)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
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1 江津区坷煜护发店 92500116MA5Y58970P 津卫公罚〔2023〕 59号 江津区坷煜护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江津区坷煜护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5/31
2 重庆茂杉家具有限公司 915001165801710323 津卫职罚〔2023〕6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六)项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用人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六)项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警告、罚款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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