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8095/2026-0012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28 | [ 发布日期 ] | 2026-07-28 |
发布日期: 2026-07-28 09:49:10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6年7月)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重庆市江津区蔡家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91500116203591883J | 津卫水罚〔2026〕5号 | 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 重庆市江津区蔡家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清水池采集的出厂水亚氯酸盐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6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6-6-23 |
| 2 | 重庆市江津区益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91500116MAABTMQLOU | 津卫传罚告〔2026〕9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重庆市江津区益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码CR150、裁量基准编码CR150A:“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2000.00元 |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6-07-08 |
| 3 | 江津区唐俊口腔诊所 | 92500116MACLBJ9Y57 | 津卫传罚告〔2026〕10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根据 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
江津区唐俊口腔诊所未按照类别将使用后的一次性探针、探镜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 器的” | 警告,罚款:2000.00元 |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6-07-15 |
分享文章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