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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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9858095/2026-001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6-18 [ 发布日期 ] 2026-06-18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6年6月)

发布日期: 2026-06-18 13:37:54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6年6月)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1 江津区屈建国诊所 92500116MA61BTP237 津卫传罚告〔2026〕6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
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江津区屈建国诊所未按照类别将针灸针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警告,罚款:2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5-28
2 曾*容 510282********7120 津卫医罚〔2026〕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曾*容医生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警告;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6-02
3 重庆江津双福佳华医院有限公司 91500116MA60RQ6Q78 津卫医罚〔2026〕16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重庆江津双福佳华医院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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