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8095/2026-0009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9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9 |
发布日期: 2026-05-19 17:11:13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6年5月)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重庆市汇泉水务有限公司 | 91500116083073378G | 津卫水罚〔2026〕2号 | 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 重庆市汇泉水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 |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元 | 重庆市江津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6-4-22 |
| 2 | 江津阳光长城门诊部 | 52500116597971132U | 津卫医罚〔2026〕14号 |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 江津阳光长城门诊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 |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及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码YL138、裁量基准编码YL138A)中关于“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的从轻规定。 | 罚款11000元 | 重庆市江津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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