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部门行政处罚/强制结果汇总

[ 索引号 ] 11500381MB19858095/2026-000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3-30 [ 发布日期 ] 2026-03-30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6年3月)

发布日期: 2026-03-30 10:01:53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6年3月)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1 重庆市江津区辛丽丹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91500116MAACDWEM3X 津卫医罚〔2026〕13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以及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江津辛丽丹口腔诊所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 版)》职权编码YL042、裁量基准编码YL042A“未经备案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2730元人民币;罚款7000元人民币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3-17
2 刁*云 510225********7731 津卫医罚〔2026〕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刁*云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027A“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罚款10000元人民币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3-2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文章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