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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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9858095/2026-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 发布日期 ] 2026-01-29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6年1月)

发布日期: 2026-01-29 10:10:55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6年1月)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1 江津区陈祥荣诊所 92500116MAG09QM301 津卫传罚〔2026〕2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江津区陈祥荣诊所手消毒剂75%医用酒精,生产批号为20241003,未在启封后使用有效期内使用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2000元人民币 江津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1-13
2 江津区袁利国中医综合诊所 92500116MAEGBGYJ2C 津卫医罚〔2026〕6号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 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江津区袁利国中医综合诊所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2000元人民币 江津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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