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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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9858095/2025-002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发布日期 ] 2025-12-29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5年12月)

发布日期: 2025-12-29 10:18:23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5年12月)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1 江津徐庆口腔诊所 92500116MAABXYLYXE 津卫传罚〔2025〕7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2-5
2 重庆市江津区康乔门诊部有限公司 91500116MA61142084 津卫医罚〔2025〕25号 重庆市江津区康乔门诊部有限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执业许可证未核准 疼痛科、麻醉科诊疗科目,现仍开展 三氧自体血疗法治疗。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 警告,罚款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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