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8095/2025-0017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7 |
发布日期: 2025-08-27 17:06:47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5年8月)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江津区曾泽民中医综合诊所 | 92500116MAE2YT64XG | 津卫医罚〔2025〕23号 | 一、《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患 者处方的行为,二、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处方权的 医师于2025年5月30日为患者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
一、《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 万伍仟圆)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08-15 |
2 | 何洪远 | 510225********0874 | 津卫医罚〔2025〕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 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糖化血红蛋白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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