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8095/2025-001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6 |
发布日期: 2025-06-26 17:25:01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5年6月)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重庆市江津区康乔门诊部有限公司 | 91500116MA61142084 | 津卫传罚〔2025〕4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该门诊部2025年4月8日存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 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06-03 |
2 | 江津仁爱门诊部 | 92500116MA5XGWJE6P | 津卫传罚〔2025〕5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该门诊部2025年4月9日存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 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06-03 |
3 | 陈行玲 | 510230197110081421 | 津卫医罚〔2025〕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 陈行玲医师对患者程巧实施不必要糖化血红蛋白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06-24 |
4 | 徐中平 | 510213198009242436 | 津卫医罚〔2025〕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 陈行玲医师对患者程巧实施不必要糖化血红蛋白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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