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8095/2024-0014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5 |
发布日期: 2024-07-25 07:10:19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4年6-7月)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重庆嘉乐涂科技有限公司 | 91500116MAABNXL550 | 津卫职当罚〔202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 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ZY019A“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警告。” | 警告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4-03 | |
2 | 重庆中亿硕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91500113MA60FDM48K | 津卫职当罚〔2024〕1号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ZY019A“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警告。” |
警告并罚款160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4-29 | |
3 | 重庆翊森家具有限公司 | 91500113MA61379528 | 津卫职当罚〔2024〕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 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ZY019A“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警告。” | 警告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4-29 | |
4 | 重庆德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9150011675621667XT | 津卫职罚〔2024〕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对曹伟、郑登明未按照规定组织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警告、罚款53000元整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5-06 | |
5 | 重庆曲和电子有限公司 | 91500116MA5U7C75XU | 津卫职当罚〔2024〕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 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ZY019A“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警告。” | 警告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5-28 | |
6 | 重庆合辉创木业有限公司 | 91500116MAAC9M9882 | 津卫职罚〔2024〕3号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ZY019A“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警告。” |
警告并罚款160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5-31 | |
7 | 江津区白沙镇土地村卫生室 | TE500116PDY7052551 | 津卫医罚〔2024〕27号 | 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 2名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 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15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7-5 | |
8 | 江津区向代泽中医综合诊所 | 92500116MA7FE26C1Y | 津卫医罚〔2024〕24号 | 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患者处方的的行为 | 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转致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310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7-10 | |
9 | 重庆市江津区西城医院有限公司 | 91500116MA60RQ6Q78 | 津卫医罚〔2024〕23号 | 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 | 未妥善保存患者何秀彬处方签的行为 | 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35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6-25 | |
10 | 重庆江津双福佳华医院有限公司 | 91500116MA60RQ6Q78 | 津卫医罚〔2024〕26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 未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十、查对制度(二)基本要求2.每项医疗行为都必须查对患者身份。应当至少使用两种查对方式,严禁将床号作为身份查对的标识。……”规定的查对制度的行为 | 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5-28 | |
11 | 重庆市江津区德鑫中医院有限公司( | 91500116MA5U65H084 | 津卫放罚〔2024〕4号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警告;2.罚款50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6-17 | |
12 | 吕承洲 | 360428199012161612 | 津卫医罚〔2024〕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罚款300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7-4 | |
13 | 江津区何智强口腔诊所 | 92500116MA5YT6GH24 | 津卫放罚〔2024〕3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1.警告;2.罚款35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6-11 | |
14 | 江津区何智强口腔诊所 | 92500116MA5YT6GH24 | 津卫传罚〔2024〕18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15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6-11 | |
15 | 江津区谢如东口腔诊所 | 92500116MA61AJ0T2Q | 津卫传罚〔2024〕21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15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6-27 | |
16 | 江津区谢如东口腔诊所 | 92500116MA61AJ0T3Q | 津卫放罚〔2024〕5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 未对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1.警告;2.罚款25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6-27 | |
17 | 江津区魏淋口腔诊所 | 92500116MA60NAEH950 | 津卫医罚〔2024〕22号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医务人员未佩戴工作标牌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罚款10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7-08 | |
18 | 江津区魏淋口腔诊所 | 92500116MA60NAEH950 | 津卫传罚〔2024〕22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15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7-08 | |
19 | 重庆市江津区龙吟自来水厂 | 9150011656788621X5 | 津卫水罚〔2024〕14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在清水池采集的出厂水浑浊度、肉眼可见物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6-11 | |
20 | 重庆市江津区渝通自来水有限公司 | 915001162035688199 | 津卫水罚〔2024〕15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龚南霞等1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仍在上岗工作。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6-11 | |
21 | 重庆市江津区白恒和自来水有限公司 | 91500116MA615T6C1F | 津卫水罚〔2024〕11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在清水池采集的出厂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浑浊度、肉眼可见物、亚氯酸盐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6-11 | |
22 | 重庆市江津区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500116709398204N | 津卫水罚〔2024〕17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在滨江怡苑D栋10-1采集的二次供水菌落总数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6-13 | |
23 | 重庆市江津区蜀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50011674530472XF | 津卫水罚〔2024〕16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在蜀果小区2单元5-4代世芬家中采集的二次供水菌落总数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6-13 | |
24 | 重庆市江津区喻家坡水务有限公司 | 91500116MA6193FP66 | 津卫水罚〔2024〕19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在重庆市江津区喻家坡水务有限公司出厂水采集的出厂水浑浊度、肉眼可见物、锰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6-27 | |
25 | 重庆市江津区文星水务有限公司 | 91500116MA6193NTX8 | 津卫水罚〔2024〕20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在重庆市江津区文星水务有限公司清水池采集的出厂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肉眼可见物、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6-27 | |
26 | 重庆市江津区夏勇自来水厂 | 91500116MAABUTPB7E | 津卫水罚〔2024〕18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在重庆市江津区夏勇自来水厂清水池采集的出厂水二氧化氯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7-02 | |
27 | 重庆市江津区志易自来水厂 | 91500116MA618HWM2Y | 津卫水罚〔2024〕23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在清水池采集的出厂水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浑浊度、肉眼可见物、二氧化氯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7-05 | |
28 | 重庆市江津区福德自来水供应有限公司 | 91500116MA619M34XP | 津卫水罚〔2024〕21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在重庆市江津区福德自来水供应有限公司清水池采集的出厂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浑浊度、肉眼可见物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7-05 | |
29 | 重庆市江津区叶家坝自来水有限公司 | 91500116MA6197RL06 | 津卫水罚〔2024〕22号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在重庆市江津区叶家坝自来水有限公司(奉家岗)清水池采集的出厂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游离氯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7-05 | |
30 | 江津区臻锦足浴养生馆 | 92500116MABYMKWY48 | 津卫公罚〔2024〕60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6-25 | |
31 | 江津区瑞欧宾馆 | 92500116MA5XGC9F62 | 津卫公罚〔2024〕72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7-09 | |
32 | 重庆九点九网吧 | 91500116MAAC0DAW7R | 津卫公罚〔2024〕33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7-09 | |
33 | 江津区大港足浴城 | 92500116MA5YBE7XXN | 津卫公罚〔2024〕73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7-10 | |
34 | 江津区鼎盛足浴中心 | 92500116MA5YRYQ378 | 津卫公罚〔2024〕39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6-25 | |
35 | 江津区祥豪商务酒店 | 92500116MACQ6FRY63 | 津卫公罚〔2024〕61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刘条第二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7-15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