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8095/2024-0012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5-10 |
发布日期: 2024-05-10 18:05:02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重庆市江津区凤仪小学校 | 12500381450551133Q | 津卫学当罚〔2024〕2号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黑板局部照明、教室内无直接防眩光措施。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警告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4/23 |
2 | 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澄心小学校 | 525001166939168469 | 津卫学当罚〔2024〕3号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黑板局部照明、教室内无直接防眩光措施。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警告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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