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8095/2024-0011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4-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9 |
发布日期: 2024-04-19 19:30:53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4年4月)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重庆嘉乐涂科技有限公司 | 91500116MAABNXL550 | 津卫职当罚〔2024〕1号 | 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警告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3/2024 |
2 | 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开心幼儿园 | 52500116596729272D | 津卫学当罚〔2024〕1号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内室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 该单位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五)为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 警告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16/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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