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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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9858095/2024-001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发布日期 ] 2024-04-02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4年3月)

发布日期: 2024-04-02 10:38:02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1 重庆市江津区西城医院有限公司 9150011676109751U 津卫医罚〔2024〕4号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1..罚款16500元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3-12
2 重庆市江津区西城医院有限公司 9150011676109751U 津卫放罚〔202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1.警告;2.罚款3000元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3-12
3 江津区艾美丽美容中心 92500116MACE51RU9J 津卫传罚〔2023〕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没收器械1台;2.罚款30000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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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4.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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