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8095/2024-000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部门规章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9 |
发布日期: 2024-02-29 11:18:00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先行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内部监督程序,提升卫生健康执法水平,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先行审核,是指执法人员在适用一般程序时,对相对人拟作出处罚事项前,由内设法制审核小组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内部层级监督方式。
未经法制先行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对外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办案大队在所承办的案件调查终结或经合议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案件承办人或大队长指定人员填写法制先行审核申请表(见附件)提交法制科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办案大队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主要对重大处罚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及其条款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处罚案件;
(五)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处罚措施是否合理;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依法独立开展审核工作,对直接经办的重大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法制审核人员在案件审核时可以咨询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参与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先行审核,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法律审查意见书。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自审核材料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审核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法制先行审核所耗费的时间,应当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认为行政处罚没有问题的应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由法制科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办案大队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执法程序;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恰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改正;
(六)属于重大复杂处罚案件的,建议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办案大队要对法制审核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对审核意见的部分或全部持有异议的,应提出相应依据、理由,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裁决。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先行审核申请书
附件2: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先行审核意见书
附件1: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法制先行审核申请书
拟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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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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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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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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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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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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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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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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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查明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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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 主要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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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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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或内部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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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给予的 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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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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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执法大队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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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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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法制先行审核意见书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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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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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审核 时间 |
年月日 |
审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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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结论 |
法制审核人员: 年月日 |
法制科分管领导: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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