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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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9858095/2024-000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2-01 [ 发布日期 ] 2024-02-01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4年1月)

发布日期: 2024-02-01 15:03:08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4年1月)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1 江津区吴滩镇金子村卫生室 PDY87615050011614D6001 津卫医罚〔2023〕66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使用未取得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开具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警告;2.罚款2000元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04
2 重庆江津佳华医院有限公司 91500116089146208R 津卫医罚〔2023〕67号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罚款1500元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08
3 重庆江津佳华医院有限公司 91500116089146208R 津卫传罚〔2023〕42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罚款1500元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08
4 重庆市江津区
石蟆自来水厂
91500116MA5UJMNJ9N 津卫水罚〔2024〕1号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采集的二次供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肉眼可见物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罚款1600元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15
5 重庆市江津区杜市胡家供水站 91500116MA616WP08F 津卫水罚〔2024〕2号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1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在清水池采集的出厂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肉眼可见物、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1元以下的罚款。 1.罚款3600元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18
6 午悦科技美肤 92500116MA5XGQLH7C 津卫共罚〔2024〕1号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警告;2.罚款500元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04
7 周欠 92500116MA61BBHR80 津卫共罚〔2024〕2号 周欠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周欠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警告;2.罚款500元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26
8 江津区程兴贵酒店 92500116MA609EH38W 津卫共罚〔2024〕3号 江津区程兴贵酒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拖鞋和口杯,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案 江津区程兴贵酒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拖鞋和口杯,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1.警告;2.罚款500元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29
9 重庆鑫豪娱乐有限公司 91500116MACBFW358P 津卫共罚〔2024〕4号 重庆鑫豪娱乐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重庆鑫豪娱乐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警告;2.罚款1500元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30
10 江津区白沙镇滩盘社区卫生室(交通街分室) TE500116PDY7041641 津卫医罚〔2024〕1号 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该卫生室医务人员崔少忠在执业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1.罚款1000元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18
11 江津区白沙镇滩盘社区卫生室(敬老院分室) TE500116PDY7041641 津卫医罚〔2024〕2号 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该卫生室医务人员陈光伟在执业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1.罚款1000元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18
12 江津区白沙镇滩盘社区卫生室(交通街分室) TE500116PDY7041641 津卫传罚〔2024〕2号 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该卫生室现场未提供该医疗机构2023年6月份医疗废物交接记录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警告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18
13 江津区白沙镇滩盘社区卫生室(敬老院分室) TE500116PDY7041641 津卫传罚〔2024〕3号 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该卫生室现场未提供该医疗机构2023年6月份医疗废物交接记录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警告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18
14 江津区石门镇李家村卫生室 TE500116PDY7063461 津卫传罚〔2024〕1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 江津区石门镇李家村卫生室罗沟头分室使用的“薇妙”牌免洗外科手消毒凝胶,启封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截止检查当天(2024年1月4日)仍在使用,已超出起开启后90天的有效期。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1.罚款2000元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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