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9858095/2023-00251 | [ 发文字号 ] | 津卫消罚〔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7 |
发布日期: 2023-12-27 11:22:28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3年12月)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江津区白沙镇龙涛餐具消毒服务部 | 92500116MA5XFY4R7D | 津卫消罚〔2023〕1号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 该单位出厂的餐具、饮具涉嫌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警告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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