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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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9858095/2023-001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2023年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4月)

发布日期: 2023-04-28 15:17:13

2023年江津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示(4月)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
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1 江津区几江琅山骊皇沐浴城 92500116MA5UPU1591 津卫公罚〔2023〕37号 江津区几江琅山骊皇沐浴城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江津区几江琅山骊皇沐浴城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4/26
2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 91500116MA601FPP80 津卫医罚〔2023〕12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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