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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59455J/2020-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 (停传停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0-12-25 17:11:03

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 号)(以下简称总局62 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因检修、施工(含业务调整、设备调整、隐患排查、线路割接等)必须停播停传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或停机的业务管理。具体分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管理和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

第三条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实行备案管理。

(一)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以下简称例行检修),是指为确保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在一个年度内,有计划、定期对在运行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实施预防性的检修、维护等操作。

1.制定例行检修计划应避开可预知的下一年度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并在保障期前安排检修。

2.例行检修应安排在无节目时段或收视(听)率较低的凌晨,确需安排在日间的,应避开收视率较高的早、中、晚时段。

3.例行检修时间安排应与节目部门商定,且上下游单位原则上需保持协调一致。

4.播出机构的上星电视频道在例行检修期间应通过临时系统播出带频道标识的测试信号或带频道标识的彩条信号。

(二)每年12 月10 日之前,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拟定下一年度的《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计划》并上报备案。

1.中央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含广电系统外单位,以下同)将例行检修计划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监管中心)。

2.地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含广电系统外单位,以下同)将例行检修计划逐级报省级监测监管机构。其中例行检修将造成停播(停传停机)且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跨区域的,或者省级有线网前端、省级IPTV 集成播控分平台播出的中央公益类节目停播的,应由省级监测监管机构汇总后报广电总局监管中心。

3.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及时将已备案的例行检修计划通知上下游及相关各单位。

(三)例行检修计划备案材料中应包括检修内容、计划、日期(周期)、时间(时段)、涉及的节目(频率、频道、呼号、功率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影响范围、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例行检修之外临时停播(停传停机)(以下简称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分为事前备案管理和事前报批管理。其中,无线发射台临时停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一)临时停播(停传停机)事前备案范围

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例行检修时间之外的须停播(停传停机)时长小于重大事故界定时长的检修、施工等操作。

(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事前报批范围

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例行检修时间之外的须停播(停传停机)时长大于重大事故界定时长的检修、施工等操作。

第五条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事前备案程序:

(一)中央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临时停播(停传停机)

报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备案,地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临时停播(停传停机)报省级监测监管机构备案。

(二)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临时停播(停传停机)

备案表》(见附表)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应提前至少2 个自然日报送至相应的监测监管机构。省级监测监管机构应提前1个自然日将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跨区域的《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备案表》报至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备案。

(三)《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备案表》应填写完整、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例行检修之外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事前报批程序:

(一)中央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以及各卫星地球站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应逐级报广电总局安全传输保障司批准,批件抄送广电总局监管中心。

地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应逐级报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批件抄送有关监测监管机构、相关单位,其中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跨区域的,应抄报广电总局监管中心。

(二)操作单位应提前5 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三)申请材料中应包括:

具体操作单位、申请事项原因、时间、涉及的节目(频率、频道、功率等)、须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的时长、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与上下游各相关播出单位协调情况、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在具体操作实施前联络上下游各相关播出单位,根据需要提前告知用户。对于需要下游配合进行检修、施工操作的,在主、备信号切换期间,操作方应与下游单位保持实时电话联系,确保切换正常。

第八条无线发射转播台临时停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广电总局直属发射台,须临时停机15 天(不含)以上的,应提前7 个工作日报广电总局安全传输保障司批准;

须临时停机15 天(含)以内的,应提前2 个工作日报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备案。

(二)地方发射台全时段发射中央广播电视节目,以及纳入中央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的,发射功率在50 瓦以上(不含)的发射机,须临时停机小于30 天(含)的,经地方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级监测监管机构提前3 个工作日报至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备案;须停机30 天(不含)以上60 天(含)以下的,应逐级报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 个工作日报广电总局监管中心备案;须停机60 天(不含)以上的,应逐级报送至广电总局安全传输保障司批准。

(三)上述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地方发射台发射机须临时停机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申请临时停机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五)临时停机申报材料应说明临时停机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临时停机批准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通知监测监管部门,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七)承担其他任务的中波、短波发射台的停机,按其他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备案和申请材料应逐级上报。向广电总局监管中心报送的备案材料应通过国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平台“操作备案模块”报送,如遇紧急情况可通过传真方式直接报送。

第十条已经备案的例行检修和已经备案或批准的临时停播(停传停机)不纳入安全播出事故统计。

第十一条如遇突发情况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不能按第五、六、八条规定时限备案或报批的,应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备案部门或报批部门,并事后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取消已备案的例行检修或例行检修外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按照备案流程书面通知备案部门和有关单位。因特殊原因调整已备案的例行检修时间或已批准的例行检修外临时停播(停传停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须重新进行备案或报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传/机)管理办法(暂行)》(新广电发〔2017〕1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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