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委)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重庆市江津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文化旅游委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区文化旅游委加挂重庆市江津区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江津区文物局、重庆市江津区体育局牌子。
第三条 原重庆市江津区体育局职责划入区文化旅游委。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文化旅游委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体育、文物、广播电视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宣传、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和博物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事业发展,起草相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重要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设施建设,负责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
(四)负责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区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要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六)负责全区体育事业发展,统筹实施全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发展计划,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全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履行文物、博物馆安全检查职责。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文物、文博场所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进行行业指导和业务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管理。指导全区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全区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工作。
(十)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和博物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一)统筹规划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文化和旅游资源,承担文化、体育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
(十二)指导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发展,规范、监管市场经营行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市场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文化、旅游、体育、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体执法由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
(十四)指导、管理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区大型文化、旅游和体育等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五)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十六)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应急、安全、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职责。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