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5-27 15:07:37 大 中 小
为了进一步规范场馆管理,提高场馆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健身的市民群众。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现将体育场馆便民服务点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场馆便民服务点简介
(一)江津区体育中心:体育场、体育场副场、体育馆、鼎山乒乓球活动中心、风雨篮球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羽毛球馆)、鼎山篮球场。
(二)江津区滨江体育公园:景观大道主入口左侧、篮球馆、轮滑场、滨江体育中心入口
(三)江津区游泳馆:大厅入口左侧、停车场(靠游乐场)
特别说明:
1.各潜在合作方应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点位情况后决定是否参加报名。
2.各潜在合作方在公告公示期内务必现场踏勘地形和位置,明确相关要求。
3.各潜在合作方不得运营有污染产生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不得经营存在社会负面影响、易损害体育场馆社会形象的经营业态。
4.以上点位的运营范围为冷饮、饮料,合作方与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之后,方可进场安装智能运营设备,安装过程中不能破坏现有设施的外观和主体结构,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业态。
5.1台智能设备为1个点位,如同一个点位安装多台智能设备,则按多个点位进行计算。
二、点位费底价
每个便民服务点可安装1台或多台智能设备(合作方自行考虑),点位费底价为1台智能设备2400元/年,不含设备运用过程产生的电费,电费按照设备的功率测算用电量,参照收取区教委和区残联的电费单价,单独计算电费。
三、合作方资格
具有市场监管局颁发的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销售(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以及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构对经营冷饮、饮料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的个体经营主体或企业的潜在合作方均可报名。
四、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资料递交时间:自2025年6月5日9:00起至2025年6月5日18:00止(法定工作时间)。
(二)报名资料递交地点:江津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产业发展科219办公室。
五、报名
1.各潜在合作方进入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合作报名公告下方的《合作报名文件》。各潜在合作方按要求填写、打印《合作报名文件》。报名资料自行密封装订完好。所有资料的内容应字迹清楚,签章完整、内容齐全,符合合作报名公告的相关规定。潜在合作方属于个体经营主体,《合作报名文件》应当逐页加盖手印,潜在合作方为企业,《合作报名文件》应当逐页加盖公章。
2.各潜在合作方在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给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视为报名:
(1)《合作报名文件》;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各潜在合作方为个体经营主体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各潜在合作方为企业的,须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
(3)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各潜在合作方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未递交、逾期递交或递交资料不全的各潜在合作方,被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六、评审
本次评审采取书面报价方式,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合作方。评审小组由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3名工作人员组成。各潜在合作方的书面报价不低于点位费底价,即为有效报价。
1.如果有效报价的潜在合作方只有一家,直接确定其为合作方。合作方的书面报价为点位费标准。
2.如果有效报价的潜在合作方有两家或大于两家,则以最高报价的潜在合作方确定为合作方。合作方的书面报价为点位费标准。
3.如果有效最高报价的潜在合作方有两家或大于两家,则以报名的先后顺序确定其为合作方。合作方的书面报价为点位费标准。
4.如果各潜在合作方的书面报价均低于点位费底价,则不再组织评审,本次合作报名公告作废。
七、评审结果公示
1.评审结果在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2.评审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作方与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一次性缴清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和一年的点位费。
3.合作方须按合作点位的年费用的交纳履约保证金。合作到期时,经合作双方确认无异议后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询问和质疑
1.各潜在合作方对《合作报名公告》如有质疑,必须在递交报名资料时间截止前3个工作日(含当日)向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质疑。书面质疑由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答复。各潜在合作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质疑的,即视为已全面了解并完全接受《合作报名公告》所有要求和规定,不得再就相关内容提出任何异议。各潜在合作方逾期提出异议或质疑的,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将不再受理。
2.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对所质疑事项的回复以及对已发出的《合作报名公告》进行必要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均在递交报名资料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含当日)前在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门户网站指定位置统一发布,是《合作报名公告》的不可分割部分。当《合作报名公告》与《合作报名公告》的澄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澄清、修改及补遗文件为准。
注:
(1)质疑必须包含质疑事项、诉求、相关证明材料、质疑人的全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即实名质疑。非实名质疑,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不做任何形式的回复。
(2)超出《合作报名公告》规定的质疑时间,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不作任何形式的答疑。
(3)为保证各潜在合作方的质疑时效,不建议各潜在合作方以邮寄方式递交质疑。(邮寄的时效性具有不确定性,如各潜在合作方因此导致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收的质疑,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概不负责)
(4)各潜在合作方不论是否下载《合作报名公告》的澄清通知,都视为各潜在合作方已知晓《合作报名公告》澄清通知的全部内容。如各潜在合作方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作报名公告》。一经进入评审,即视为各潜在合作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合作报名公告》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九、特别告知
1. 本次合作未经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出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出让给第三方。
2. 合作期内如因国家政策改变或因政府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需中止或者解除合作协议的,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提前通知合作方,合作方须无条件服从。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退回合作方余期点位费、电费及履约保证金,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作方不得向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赔偿。
3. 各潜在合作方有违反《合作报名公告》行为的,将被取消报名资格。
十、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享有对本《合作报名公告》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
十一、联系方式
重庆市江津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45号
联系人: 周老师
联系电话:(023)47229201
附件:1.合作报名文件(个体经营主体填写样本)
2.合作报名文件(企业填写样本)
3.合作协议(样本)
重庆市江津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2025年5月27日
附件1
合作报名文件
(此为个体经营主体填写样本,填写时将括号及括号内内容全部删除)
合 作 方:
年 月 日
1
承诺书
重庆市江津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我(合作方姓名) 对你单位组织进行的江津区体育场馆便民服务点合作报名的 点位现状和相关情况已进行充分了解,知悉该点位瑕疵并自愿承担合作风险。
我方郑重承诺:
1.我方已认真阅读本《合作报名公告》,愿意接受并遵守所有规定。
2.我方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合作方签字加盖手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原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扫描件证明材料
(加盖手印)
个体经营主体的经营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合作方签字加盖手印:
年 月 日
个体经营主体的经营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合作方签字加盖手印:
年 月 日
无违规经营和处罚记录声明
致:重庆市江津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合作方姓名) 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江津区体育场馆便民服务点合作报名前两年内无违规经营记录或被相关行政单位处罚记录,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合作方签字加盖手印:
年 月 日
书面报价单
服务点名称 |
(服务点可多选) |
服务点数量 |
|
点位费报价 (元/台/年) |
小写: |
大写: | |
注 意 事 项 |
一、合作方报价不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规定的,为无效报价,并视为合作方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1.此报价单须用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碳素笔填写清楚,字迹容易辨认。 2.报价不能低于(可以等于或高于)点位费底价。报价高于点位费底价的,高出部分应为整数。 3.报价应保留至元,不得填报×角×分。 4.合作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点位报名,可报名多个点位,多个点位报价为同一价格。 二、合作方报价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此报价不含设备运用过程产生的电费,电费按照设备的功率测算用电量,参照收取区教委和区残联的电费单价,单独计算电费。 |
合作方承诺:
本合作方已仔细阅读以上注意事项,知悉本次书面报价相关规则,愿意接受并遵守相关规定。
合作方签字加盖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
合作报名文件
(此为企业填写样本,填写时将括号及括号内内容全部删除)
合作方:
年 月 日
1
承诺书
重庆市江津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我(合作方名称)对你单位组织进行的江津区体育场馆便民服务点合作报名的点位现状和相关情况已进行充分了解,知悉该点位瑕疵并自愿承担合作风险。
我方郑重承诺:
1.我方已认真阅读本《合作报名公告》,愿意接受并遵守所有规定。
2.我方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合作方签字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原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扫描件证明材料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合作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号:
姓名: 性别: 年龄:职位:
系 (合作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合作单位办公电话:
法定代表人手机:
该处粘贴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该处粘贴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背面)复印件 |
(加盖合作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我 (姓名)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我单位的(姓名) 为我公司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江津区体育场馆便民服务点合作报名。代理人在报名、报价、合作协议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单位均予以承认,并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授权代理人: 性别: 年龄:岁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无转让权,特此授权。
该处粘贴授权代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面和背面的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合作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无违规经营和处罚记录声明
致:重庆市江津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合作单位) 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江津区体育场馆便民服务点合作报名前两年内无违规经营记录或被相关行政单位处罚记录,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作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书面报价单
服务点名称 |
(服务点可多选) |
服务点数量 |
|
点位费报价 (元/台/年) |
小写: |
大写: | |
注 意 事 项 |
一、合作方报价不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规定的,为无效报价,并视为合作方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1.此报价单须用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碳素笔填写清楚,字迹容易辨认。 2.报价不能低于(可以等于或高于)点位费底价。报价高于点位费底价的,高出部分应为整数。 3.报价应保留至元,不得填报×角×分。 4.合作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点位报名,可报名多个点位,多个点位报价为同一价格。 二、合作方报价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此报价不含设备运用过程产生的电费,电费按照设备的功率测算用电量,参照收取区教委和区残联的电费单价,单独计算电费。 |
合作方承诺:
本合作方已仔细阅读以上注意事项,知悉本次书面报价相关规则,愿意接受并遵守相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作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合作协议(样本)
甲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条款:
第1条 合作点位
1.1 甲方将位于 便民服务点,按现状与乙方合作,该便民服务点配置智能设备的规模和数量由甲方确定。
第2条 合作期限
2.1 合作期为1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3条 合作方式
3.1 在合作期间,乙方通过其提供便民服务的智能设备(该智能设备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发生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等情形时该智能设备仍由乙方所有,甲方不承担任何残值损失费用),依法开展运营活动,应符合所在地工商、税务、环保、消防、安监、等相关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侵犯、侵害甲方及他人合法权利,以及泄露他人的个人隐私,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双方签约时所约定的合作方式。
第4条 点位费、履约保证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4.1 点位费。
按1台智能设备为1个点位,如同一个点位安装多台智能设备,则按多个点位进行计算。合作点位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个/台。即: 台设备,年合作点位费 元。此点位费不含设备运用过程产生的电费,电费按照设备的功率测算用电量,参照收取区教委和区残联的电费单价,单独计算电费。
点位费和电费以年为单位进行缴纳,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预缴纳十二个月的点位费和电费,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4.2履约保证金:乙方按合作点位的年费用交纳履约保证金,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该履约保证金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缴清。
合作期满或非因乙方原因解除(终止)合作协议后,甲方确认乙方将全部设备撤场后,一次性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5条 双方约定
5.1 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不得擅自破坏场馆现有设施的外观和主体结构,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若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乙方应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5.2 本协议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出让(包括但不限于出让、赠与、变更经营者等)给第三方。若乙方有擅自出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出让(包括但不限于出让、赠与、变更经营者等)给第三方,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行为。
5.3 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负责智能设备的安装、运营管理(自负盈亏),设备安装、运营风险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4 甲方对智能设备运营过程享有管理权限。
5.5 合作期满或因协议解除而终止的,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要求,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场馆恢复原状,由乙方负责恢复费用。
5.6 在任何情形下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后5日个工作内,乙方自行拆除在场馆中投资形成的一切设施、设备,恢复场馆原貌及正常使用功能,乙方添置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施归乙方所有,不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经甲方同意后,无偿交由甲方处置(如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向甲方或其它第三方主张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若乙方逾期搬离,则场馆内原属于乙方的全部物品将视为乙方的遗弃物,甲方有权对该遗弃物进行处置,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7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然后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甲方与新的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原协议期限内)后才能退还乙方原协议履约保证金,原协议才能终止,且甲方不予任何补偿。如前后合作时间出现断档,则由乙方提供便民服务。
如乙方解除本协议未按上述办理,也可在支付甲方三个月赔偿金后,与甲方签订自愿解除协议后由甲方自行重新报名。乙方自愿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损失赔偿要求。
5.8 合作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合作,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合作权。
第6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6.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6.2 甲方不交付或者延迟交付点位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未使用期间点位费和电费,以及全部履约保证金,但不得提出任何经济损失补偿。
6.3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不退还乙方已交点位费和全部履约保证金,已缴纳的电费据实结算退还,还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3.1 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点位费和电费,以及履约保证金或拒交合作相关费用等,超过30日以上的;
6.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场馆现有设施的;
6.3.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合作权出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出让(包括但不限于出让、赠与、变更经营者等)给第三方的;
6.3.4 在场馆内从事非法经营或违法犯罪活动的;
6.3.5 在场馆内从事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有关部门查实后拒不整改的。
6.3.6 在场馆内从事声、光、气、尘等环境污染生产经营活动,严重扰乱或影响场馆开放,经区体育发展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查实后拒不整改的。
6.3.7 擅自变更经营业态的。
6.4 本协议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况的,协议自然终止。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未使用期间点位费和电费,以及全部履约保证金,不得再向甲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场馆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协议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第7条 违约责任
7.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3条约定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4条约定期限足额缴纳点位费、电费、履约保证金时,每迟延缴纳1日,乙方应按本协议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7.3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5.2款约定,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
7.4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5.6、8.2、8.3款约定,每迟延履行1日,乙方应按本协议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7.5 协议期间,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弥补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并同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7.6 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主张权利而聘请律师而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评估费等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8条 免责条件
8.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8.2 本协议存续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等需要,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双方合作协议自通知送达乙方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限期将设备搬离。
8.3 双方约定的合作协议解除(终止)情形成就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将设备撤离和占有,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停电乃至强制搬离措施,由此所产生的搬运费、保管费、公证费等相关损失和费用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8.4 本协议8.1、8.2、8.3款情形出现而终止协议的,点位费和电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9条 其他约定
乙方运营的便民服务点所运营的各种冷饮、饮料,要有出厂合格证、进货记录,严禁私人制作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各种冷饮、饮料进行销售,坚决杜绝销售“三无”食品。若因销售有质量问题的冷饮、饮料等造成的食物中毒或其他疾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若由此还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10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签订、履行及解释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11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2条 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自乙方向甲方缴清点位费和电费,以及全额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或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自愿与甲方合作 点位的便民服务,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愿意担任此安全第一责任人,并严格做到:
一、关心、配合、支持甲方搞好安全工作,增强防范意识,重视防火、防盗以及其他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制止一切违反治安、消防等法规的行为,发现火险隐患、火灾及治安事件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和甲方。
二、不在所合作的点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不得在进出口以及非使用空间等公共区域安装设备,不得危及房屋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三、对在所合作点位的用电等安全负全部责任。注意用电安全,严防触电和智能设备电器火灾。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使用大功率电器;甲方闭馆时可关闭设备电源,停电时切断电源开关;发现供电系统过热、有异味、冒烟等不安全情况,甲方有权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要预防意外消防事故的发生。严格遵守有关的用电制度,不乱拉乱接电源线。
五、无条件配合场馆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合作点位为现状结构使用,不得对合作点位的场馆做出任何变动、改建及调整。
七、对所合作点位的设备进行安装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负责对进场安装的所有人员进行用电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使安装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2.设备安装过程中,严格要求所有人员遵守国家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安装安全。
3.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在安装作业现场配备一个灭火器,并放置于明显、易取的位置。
4.在安装工中不使用易燃材料(易燃材料须做防火处理),注意安装材料合理堆放,垃圾及时袋装清运,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安装现场禁止吸烟。
5.强电线路安装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用电。
6.不擅自改动供电/智能化线路。
九、凡因违反上述协议内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给甲方、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或公共利益损失的,乙方愿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十、因履行本安全责任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此安全责任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摁手印)后生效。
2.此安全责任协议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政府部门有关法规发生变更,遵循国家及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3.此安全责任协议书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或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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