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4-28 10:34:11 大 中 小
公 示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严格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申办程序,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制定《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文化委、工商局、公安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完善管理政策 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林光杰向我委提出申请设立“芝麻(重庆)网吧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场所名称:芝麻(重庆)网吧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南北大道北段602号附88号3-56 (双福星街4幢3-26)、3-57(双福星街4幢3-12)、3-58(双福星街4幢3-25)、3-59(双福星街4幢3-13)、3-60(双福星街4幢3-24)、3-61(双福星街4幢3-14)、3-62(双福星街4幢3-23)、3-63(双福星街4幢3-15)、3-65(双福星街4幢3-16)、3-67(双福星街4幢3-17)、3-69(双福星街4幢3-18)
法定代表人姓名:林光杰
我委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对“芝麻(重庆)网吧有限公司”的意见和看法。
监督电话: 47521329 通讯地址: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幼儿园100米(渝文旅规〔2021〕5号)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关于完善管理政策 加强执法监督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渝文委发[2014]271号)规定:上网服务场所最低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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