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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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53064447F/2021-00044 [ 发文字号 ] 津统发〔2021〕1号
[ 主题分类 ] 统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统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江津区镇街GDP核算方案(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15 17:15:00

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江津区镇街GDP核算方案(2020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规范各镇街GDP核算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数据评估,特制定《重庆市江津区镇街GDP核算方案(2020》,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   

                     202118

  

重庆市江津区镇街GDP核算方案(2020

、核算分类

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1镇街生产总值核算行业分类表

第一级分类

第二级分类

第二级分类中包括的行业(分类)

第一产业

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

工业



建筑业


第三产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营利性服务业

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非营利性服务业

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 教育

3. 卫生和社会工作

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相关规定

(一)数据衔接。因镇街GDP汇总数要与全区GDP基本衔接,镇街分行业增加值总量要与全区分行业增加值保持一致当某行业增加值镇街汇总数与全区数存在差距时,利用各镇街该行业增加值总量占镇街汇总数的比重,分摊差额。

(二)增速规定。为避免相关指标出现极值导致某行业增加值或GDP增速产生较大波动,对相关指标的使用作如下规定:如果某行业相关指标增长速度超过100%,按100%计算;低于-100%,按-100%计算。

三、各行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一)第一产业

由国家统计局江津调查队评估后反馈。

(二)第二产业

1.工业

由区统计局评估后反馈。(具体评估办法见附件)

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

2.建筑业

由区统计局根据各镇街建筑业注册地总产值增速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评估后反馈。

本年建筑业增加值=上年建筑业增加值×(1+本年建筑业增加值增速)

本年建筑业增加值增速=全区建筑业注册地总产值增速×相关占比(全区统一)+本镇街建筑业注册地总产值增速×相关占比(全区统一)+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相关占比(全区统一)

第三产业

第三产业各行业增加值根据行业内可收集到的各项相关指标增速利用本年相关指标调整系数进行加权计算得出。为使各镇街生产总值合计数与全区生产总值保持一致,调整系数每年会根据各镇街行业增加值与全区差距进行变动。

某行业本年增加值=该行业上年增加值×1+该行业本年增长速度)

该行业本年增长速度=∑(相关指标增速×该项指标换算系数×该项指标增速占比

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各镇街自行收集辖区内公路通车里程、全社会客运量、全社会货运量、交通运输业个体户数、邮电业务总量本年数据,上年数据按照上年综合统计年报上的数据进行填报,上年数据不得做任何修改。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增速=辖区内公路通车里程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全社会客运量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全社会货运量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交通运输业个体户数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邮电业务总量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

2.批发零售业

区统计局反馈本年和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各镇街自行收集本年批发和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上年数据按照上年综合统计年报上的数据进行填报,上年数据不得做任何修改。

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增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销售额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批发和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

3.住宿和餐饮

区统计局反馈本年和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各镇街自行收集本年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上年数据按照上年综合统计年报上的数据进行填报,上年数据不得做任何修改。

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增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

4.金融保险

各镇街自行收集本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贷款余额、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上年数据按照上年综合统计年报上的数据进行填报,上年数据不得做任何修改。

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增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增速×换算系×增速占比+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速×换算系×增速占比+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

5.房地产

房地产业增加值分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和城乡居民自有住房两部分进行核算。居民自有住房涉及到的增加值在经济普查年度定基数,增速每年固定,各镇街增速一样。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由区统计局反馈本年和上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商品房销售金额、全区房地产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速。

房地产业增加值=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增加值+城乡居民自有住房增加值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增加值增速=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商品房销售金额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全区房地产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

城乡居民自有住房增加值=上年城乡居民自有住房增加值×固定增速

6.营利性服务业

区统计局反馈全区规上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各镇街自行收集本年营利性服务业工商户户数和从业人员人数,上年数据按照上年综合统计年报上的数据进行填报,上年数据不得做任何修改。

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全区规上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营利性服务业工商户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营利性服务业工商户从业人员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

7.非营利性服务业

区统计局反馈全区规上非营利性服务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速,各镇街本年财政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速、医疗卫生经费支出增速、社会保障和就业经费支出增速,各镇街自行收集本年非营利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户数和从业人员人数,上年数据按照上年综合统计年报上的数据进行填报,上年数据不得做任何修改。

非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全区规上非营利性服务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非营利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户数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非营利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换算系数×增速占比+本年财政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医疗卫生经费支出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社会保障和就业经费支出增速×换算系数×增速占比

8.农林牧渔服务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从2019年开始核算到各镇街,由区统计局按照各镇街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占全区增加值比重推算后直接反馈。

附件1:江津区工业统计数据评估办法(试行)

附件2:江津区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评估办法(试行)

附件3:江津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评估办法(试行)


附件1

江津区工业统计数据评估办法

(试行)

为科学合理对各镇街工业数据进行评估反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

各镇街

二、评估指标

各镇街工业总产值及增速、工业增加值及增速。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两个部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是指截止核算年度12月联网直报所包含的全部企业;规模以下工业指100万元-2000万元工业企业、1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工业个体户。

三、评估频率

每年评估一次。

四、评估方法

各镇街工业数据的评估由区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队负责人、各专业人员参加,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五、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一)工业总产值及增速

各镇街工业总产值=各镇街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

各镇街工业总产值增速=各镇街本年工业总产值/上年工业总产值

1. 规模以上工业

直接汇总企业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各镇街辖区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得到镇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数。

2.规模以下工业

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100-2000万元工业企业产值+1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产值+个体户工业产值)

1002000万元企业产值取数范围是已经进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处于营业状态的工业企业。各镇街对辖区内100-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逐户每季度按时报送工业产值,其汇总累计增速控制在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增速以下,汇总数计入所在辖区1002000万元企业累计总产值。如有超过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增速的企业,企业增速按辖区剩余企业平均增速计算;如有企业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总产值则按辖区剩余企业平均产值计算。

1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产值取数范围是各镇街打捆上报的100万元以下工业产值。各镇街汇总数增速控制在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增速以下,超出部分按0计算。上报的1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数量≤辖区内名录库中处于营业状态的工业企业个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100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个数,超出部分按0计算。

个体户工业产值取数范围是各镇街打捆上报的个体户工业产值。上报的工业个体户数量≤辖区内经济普查个体工业个数+新增个体工业个数(以执照认定),新增个体工业个数≤辖区内经济普查个体工业个数×1.05。工业个体户户均产值≤30万元,超出部分部分按0计算。

3. 增速计算

(二)工业增加值及增速

各镇街工业增加值=各镇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

各镇街工业增加值增速=各镇街本年工业增加值/上年工业增加值

1. 规模以上工业

匡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成本费用调查目录企业现价增加值+非成本费用调查目录企业现价增加值

成本费用调查目录企业增加值=∑(目录企业产值×目录企业增加值率),目录企业产值取自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目录企业增加值率取自上年B203-1表中收入法计算得到的增加值率。

非成本费用调查目录企业增加值=∑(非目录企业中类行业产值×中类行业增加值率),非目录企业中类行业产值取自B204-1表中“分小类行业总产值”,中类行业增加值率取自全市行业中类平均增加值率。

缩减指数=匡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重庆市统计局核定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各镇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所在辖区匡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缩减指数

2. 规模以下工业

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率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增加值率取自B211表收入法增加值率推算结果。

缩减指数=匡算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重庆市统计局核定全区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

各镇街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所在辖区匡算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缩减指数


附件2

重庆市江津区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评估办法

(试行)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估各镇街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增长速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

各镇街。

二、评估指标

各镇街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及其增速。

三、评估频次

每年评估一次。

三、评估办法

各镇街固定资产投资数据的评估由区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队负责人、各专业人员参加,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五、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各镇街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均以国家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最终认定的国家联网直报平台中上报数据为基础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以各镇街每月上报的经国家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最终认定的联网直报数据为准。

区统计局每月核准上报项目计划总投资、建设内容和规模、开工至报告期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完成投资及其构成等相关指标,重点加大对固定资产投资数据的审核、查询和现场实地调查力度,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台账,做到表实相符。对检查中发现虚报情况,将根据该项目虚报程度同比例下调该镇街虚报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二)区级部门、平台、直报单位上报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以各区级部门、平台和直报单位每月上报的经国家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最终认定的联网直报数据为准。

在进行各镇街数据评估时,由区统计局协调各区级部门、平台、直报单位对属于各镇街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进行跨区域分劈,区统计局将分劈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计入各镇街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

(三)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

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上报的经国家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最终认定的联网直报数据为准。按项目所在地直接计入各镇街、平台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中。其中,在对各镇街房地产开发投资数据进行评估时,对跨镇街区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区统计局协调项目管理单位,并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意见对数据进行分劈,再分别计入对应镇街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

在汇总出各镇街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后,以修订后核定的上年固定资产投资基数计算增速。对上年基数为0的,原则上当年增长速度不超过100%;对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虚报的,同比例核减增长速度。

附件3

江津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评估办法

试行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贸易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

各镇街

二、评估指标

各镇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速

三、评估频率

每年评估一次

四、评估方法

各镇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速的评估由区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队负责人、各专业人员参加,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五、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限额以上个体户、限额以下法人企业、限额以下个体户。

计算公式为: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当年(限额以上法人、限额以上个体户商品零售额+全区限额以下商品零售额/全区常住人口×镇街常住人口)/上年同期(限额以上法人、限额以上个体户商品零售额+全区限额以下商品零售额/全区常住人口×镇街常住人口)×100-100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年公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100

其中,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商品零售额=联网直报平台限上企业商品零售额汇总数限额以上个体商品零售额=联网直报平台限上个体户商品零售额汇总数;③全区限额以下商品零售额=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区限额以上法人、限额以上个体户商品零售额;镇街常住人口以区住建委提供或人口普查数据为准。


附件下载:

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镇街GDP核算方案(2020年)》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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