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381753064447F/2020-00009 [ 发文字号 ] 津统发〔2020〕6号
[ 主题分类 ] 统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统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17 15:25:00

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统计办,江津综保区,各平台,区级各部门

《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

                  2020810

重庆市江津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参照《重庆市统计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试行)》(渝统发〔20175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举报渠道

第四条区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通过江津区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举报渠道。

第五条区统计局各专业人员通过日常监控发现数据异常并移交区统计局办公室的线索,按《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办法》(津统发〔20205号)执行。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六条区统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

第七条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接到电话举报的,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电子邮件、来信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九条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告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专业人员核查;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举报处理

第十条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对举报材料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经局领导批准,由统计局专业人员负责核实,核实结果交局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区统计局办公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举报规定(试行)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