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53064447F/2021-000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统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统计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8-05-07 | [ 发布日期 ] | 2018-05-07 |
发布日期: 2018-05-07 15:00:00
江津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人员情况
江津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区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全区农业经营户31.69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1377 户。全区农业经营单位4025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366个。
二、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
2016年,全区农业生产经营人员49.19万人,其中女性22.92万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在35岁及以下的4.44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22.34万人,年龄在55岁及以上的22.41万人。
2016年,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0.55万人,其中女性0.27万人;年龄在35岁及以下的0.06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0.33万人,年龄在55岁及以上的0.16万人。
2016年,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1.98万人,其中女性0.95万人;年龄在35岁及以下的0.22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2万人,年龄在55岁及以上的0.56万人。
三、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结构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结构
单位:万人、%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计 |
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
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 |
49.19 |
1.12% |
4.03%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
|
|
|
男性 |
26.27 |
1.05% |
3.93% |
女性 |
22.92 |
1.2% |
4.15%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
|
|
|
年龄35岁及以下 |
4.44 |
1.32% |
4.97% |
年龄36-54岁 |
22.34 |
1.48% |
5.37% |
年龄55岁及以上 |
22.41 |
0.72% |
2.52%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
|
|
|
未上过学 |
2.43 |
0.51% |
2.17% |
小学 |
26.19 |
0.89% |
2.43% |
初中 |
18.08 |
1.4% |
4.78% |
高中或中专 |
2.09 |
2.13% |
11.91% |
大专及以上 |
0.4 |
1.87% |
44.79%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
|
|
|
种植业 |
45.38 |
0.72% |
2.44% |
林业 |
1.16 |
1.42% |
16.81% |
畜牧业 |
2.04 |
8.6% |
11.9% |
渔业 |
0.41 |
7% |
61.1%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0.2 |
2.37% |
94% |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江津区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以及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肉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6.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存在分项与合计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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