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对涉外调查事务、民间统计进行监督管理。
(三)管理和指导镇(街道)、园区、部门(行业)统计工作;协调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依法对部门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依法管理全区统计调查项目;加强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等有关普查、专项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五)负责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及镇(街道)生产总值;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
(六)负责全区二、三产业有关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数据。
(七)负责“四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企业数据联网直报的统计调查工作,开展相关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的统计调查,建立相关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发布全区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加强对全区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警和统计监督;建立健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和决策咨询服务;负责全区企业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和纳税先进企业考核评价工作;参与对镇(街道)、园区、区级部门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九)负责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建立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与运行规则。
(十)协助镇(街道)管理统计人员;负责全区统计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等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