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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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860R/2021-00013 [ 发文字号 ] 津成品油打非办发﹝2021﹞1号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商务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重庆市江津区成品油非法经营打击整治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打击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 过程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29 09:43:3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有效开展好全区打击整治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行动工作,经研究,现将打击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过程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非法经营成品油处置程序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打击整治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28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成品油打击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具体处置流程再次明确如下。各镇街和各平台要认真落实好此次专项行动的属地和主体责任,要及时完善相应组织,成立专人专班,并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在属地发现有涉嫌非法经营成品油活动时,在向区成品油打击整治办公室进行报告的同时,也要第一时间召集相关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对涉案人员、车辆及相关设施进行控制,并及时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市场监管人员联系对涉案油品进行取样和送检;联系商务部门做好涉案油品的转运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联系交通部门做好涉案车辆的转移和存放工作。当地公安部门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属非法经营汽油行为的,移交区应急部门进行查处;属非法经营柴油行为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对计量、质量、价格等违法行为一并查处;构成刑事违法的由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自用油行为

当前,我区企业自用油现象较为普遍,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厂矿、物流企业及一些大型工业企业内部,安全隐患极大,同时部分企业也存在对外销售油品的行为,为切实摸清底数,规范企业自用油行为,现将企业自用油行为规范如下。

(一)认真摸排,掌握底数

各镇街和各平台要及时对辖区内所有涉及到的企业自用油行为开展认真摸排,建立好台账,并于4月20日前将摸排情况报区成品油打非办公室(报送邮箱:1341748602@qq.com,联系电话:81220482,联系人:严渝)。

(二)严格规范企业自用油行为

为有效规范我区企业自用油行为,特制定江津区企业自用油设计设施规范暂行规定(见附件3)。各镇街和园区平台在前期摸排时,将企业自用油设计设施规范暂行规定送达企业,并进行广泛宣传,指导企业在4月20日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今后市级相关部门若出台企业自用油新的规范要求,则以新的规范为准。

(三)部门联动,加强对企业自用油行为的监管力度

区商务、应急、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和自用油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区企业自用油行为的监督管理,从4月20日起,对未按照规范进行整改且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一律要求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逾期未消除的,由区成品油打非办牵头,相关部门及所在镇街参与依法进行取缔。凡发现企业自用油存在对外销售行为的,由区打非办牵头,对企业违法销售油品行为进行查处。

三、进一步明确对成品油打非中涉案工具及油品的处置流程

在成品油打非活动中,对涉案车辆由区交通部门进行转移及存放;对属地固定储油设施由各镇街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处置;对涉案加油计量器具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置;对涉案油品由区商务部门牵头进行无害化处置。


附件:企业内部自用油设计设施规范。


重庆市江津区成品油非法经营打击整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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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业内部自用油设计设施规范(暂行)


一、自用油品名称:柴油(闪点>60℃)

二、用油设施:撬装式一体机或储油罐,储油罐单罐容量原则上不超50立方,且需地埋并符合防渗要求。

三、安全条件:

1、罐区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保持50米以上安全间距,与明火地点及民用建筑等保持18米以上安全间距。

2、罐区需配备监控设施,并保留3个月以上数据。

3、罐区需配备防雷装置,并确保设施有效。

4、罐区需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消防沙、灭火器等)。

5、罐区需配备24小时专人值守,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四、其它规范要求

1、自用油油品需从正规批发单位采购,有供油协议,有相应票据,油品要确保质量达标。

2、用油企业需建立好自用油车辆档案登记台账,并有相应佐证资料。

3、只限本企业登记在册车辆用油,不得对外含协作单位车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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