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3-00799 | [ 发文字号 ] | 津重污指办发〔2023〕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6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8 |
发布日期: 2023-12-28 11:15: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会商通报,12月27日起,我区PM2.5浓度累积严重,重度污染天气风险较大。为切实强化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全力控制颗粒物、细颗粒物浓度,严防重度污染天气出现,决定启动我区2023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
黄色预警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需严格执行如下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扬尘源等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突出对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包装、电子制造、石化、医药制造、机械加工、铸造、制鞋等企业的管控,督促企业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减少有机溶剂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安排错峰生产或暂停生产。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严查冒黑烟车辆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暂停使用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增加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频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生活源减排措施:加大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汽修喷涂作业、干洗行业等生活源的检查力度。在全区范围内严格管控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应避免开展外立面改造、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确需施工的应实施精细化管控,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依法暂停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依法禁止无密闭措施运输车辆在内环快速路以内区域行驶。在日常管控的基础上,增加对施工扬尘、渣土消纳场扬尘、道路扬尘等的检查频次。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以及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3次。
其他减排措施: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业废弃物、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限制或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必要时可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未尽事宜,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3〕88号)明确为准。区环督办、区蓝天办将加强对此轮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结果纳入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江津区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重庆市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精细化、差异化管理水平,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AQI日均值大于200或细颗粒物(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或臭氧日最大8小时(O3-8h)浓度大于215微克/立方米的空气污染天气。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建立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落实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区级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科学城江津管委会(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临港产业城管委会、德感工业园发展中心、白沙工业园发展中心、滨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各司其职,强化协作,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合力。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重庆市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是《重庆市江津区环境安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为本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区级各部门、企业、单位的实施方案将纳入本预案。
2 组织指挥机构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重庆市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江津气象局、国网重庆江津供电公司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科学城江津管委会(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临港产业城管委会、德感工业园发展中心、白沙工业园发展中心、滨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等(各单位职责见附件1)。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级有关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督导检查工作,对各镇(街)、各工业园落实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到的问题交办并督促整改,对履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2.2 各镇(街)、各工业园发展中心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和具体应急措施;组织、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江津气象局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视情况增加高空和移动监测手段,开展高空污染物和高空环境气象要素监测以及重点区域移动车载式连续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结合实时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对未来7天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并及时向会商专家组报送相关信息。
3.1.2 会商
成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长期空气质量常态化会商专家组,建立预警专家会商制度,充实科研机构、天气气候、环境监测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警的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加强与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及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当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会商。当接到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预警建议时,立即组织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3.2.1.1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预测细颗粒物日浓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有短时重度污染,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1.2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细颗粒物日浓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细颗粒物日浓度>150微克/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65微克/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1.3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区域预警和全区预警。
根据重污染天气特征分布、区域自然地理条件差异等因素,将全区划分为中心城区(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德感街道、双福街道、圣泉街道)、重点区域(珞璜镇、支坪镇、先锋镇、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德感街道、双福街道、圣泉街道、德感工业园、双福工业园、珞璜工业园、白沙工业园、滨江新城)和非重点区域等3个区域。当区域达到一定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区域预警。接到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区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各单位应及时启动不低于预警提示信息预警等级的污染预警,同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当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应同时将预警信息抄送全区。如出现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可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3.2.3 预警信息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的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2.3.1 发布权限。发布区域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并报区指挥部备案。发布区域橙色、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区指挥部审批后,由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授权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
3.2.3.2 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准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3.2.3.3 发布途径。通过突发环境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发布,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商圈大屏幕等方式广泛宣传,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护。
3.2.3.4 应急值守。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监测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情况每4小时进行更新并作出预测预报。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由原发布单位提前发布信息。
3.2.5 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3)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4.1.1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倡导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单位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级别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空气质量状况、污染特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倡导性减排措施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园区发展中心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由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宣传引导组,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见附件2),工作组牵头单位派员在区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园区发展中心按照属事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2.1 总体要求
4.2.1.1 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要求。
4.2.1.2 各镇街、工业园应当逐一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应将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对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处理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应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对钢铁、焦化、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
各镇街、工业园应每年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见附件4),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本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4.2.1.3 各镇街、工业园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在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可视情核低其减排比例。
4.2.1.4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2.1.5 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4.2.1.6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机动车限行纳入常规城市管理的,不纳入应急管控范畴,不计入减排比例。
4.2.1.7 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实行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4.2.2 Ⅲ级响应措施
4.2.2.1 健康防护措施
及时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相关疾病患者采取防护措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减少学生户外活动时间。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易感人群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2.2 倡导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乘坐公交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
4.2.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应急响应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等减排措施(Ⅱ级、Ⅰ级下同)。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突出对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包装、电子制造、石化、医药制造、机械加工、铸造、制鞋等企业的管控,督促企业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减少有机溶剂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安排错峰生产或暂停生产。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严查冒黑烟车辆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暂停使用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增加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频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生活源减排措施。加大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汽修喷涂作业、干洗行业等生活源的检查力度。在全区范围内严格管控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应避免开展外立面改造、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确需施工的应实施精细化管控,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二)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在臭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扬尘源和其他减排措施(Ⅱ级、Ⅰ级下同)。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依法暂停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依法禁止无密闭措施运输车辆在内环快速路以内区域行驶。在日常管控的基础上,增加对施工扬尘、渣土消纳场扬尘、道路扬尘等的检查频次。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以及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3次。
其他减排措施。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业废弃物、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限制或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必要时可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4.2.3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3.1 倡导性减排措施
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2.3.2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针对涉气工序采取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依法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煤、焦、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提高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增加夜间洒水冲洗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高排放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的城市道路行驶。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特定区域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减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使用。交通部门适时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4.2.4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4.1 健康防护措施
指导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或停课,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2.4.2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全部依法停产。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5 信息公开
5.1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县指挥部通报情况,并根据需要加强与周边区县沟通。
5.2 新闻发布
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区指挥部办公室国网江津电力公司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指挥部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单位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
7.2 物资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环境气象应急设备配备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性能稳定、数据准确,保障重污染天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对工作需求。
加强医疗机构应急能力建设,持续强化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呼吸道疾病易感人群激增的应对措施,提高呼吸道疾病应急接诊和医疗救护能力。
7.3 经费保障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经费需求。
7.4 信息联络保障
各单位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5 其他保障
各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8 监督问责
各单位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实时分析污染源在线监测、城市工业用电量、重点涉气企业用电量、城市车流量、重型载货车活动水平、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动态、遥感等数据,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不落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
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督导检查各镇街、园区应急响应措施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区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有关单位和重点企业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9.2 预案衔接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江津府办发〔2018〕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2.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架构图
3.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4.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附件1
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负责我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导、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发展中心和各成员单位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时研究处理空气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向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发布空气重污染天气重要信息。
二、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区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数据综合分析,预测大气污染情况,负责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向区政府提出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预警建议;组织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区指挥部其他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工作。
启动空气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后,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发展中心应对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启动空气重污染天气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后,做好综合协调相关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及时汇总上报应对情况。
三、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江津气象局、国网重庆江津供电公司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科学城江津管委会(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临港产业城管委会、德感工业园发展中心、白沙工业园发展中心、滨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等。各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传播,及时准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教委:指导各街镇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负责开展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根据预警等级及区域重污染状况指导学校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监督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监督重点火电企业储备与调配使用优质煤炭;负责在保障全区供应的前提下,适当减少火力发电,优化电力调度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设置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交通标志,实施高排放机动车应急限行措施,加大路检、抽检频次,查处禁、限行路段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和排放黑烟车辆;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指导各街镇开展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协助区城市管理局加强对预警期间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指导各街镇加强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履行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职责;协助区经济信息委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高效稳定运行的执法检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会同江津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预警;建立应急减排清单并定期进行动态更新。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负责督促房屋拆除和土地整治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监督其落实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清洗、土堆料堆覆盖或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会同区交通局、区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污染道路行为的查处工作,禁止无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区内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督促市政园林施工单位停工;查处露天烧烤、露天经营食品等违规经营以及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园林废物等行为;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力度,增加作业时间和提高作业频次。
区交通局:负责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指导督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协助区城市管理局加强对预警期间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指导督促各街镇开展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协调公交运力,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各街镇开展农作物综合利用,落实秸秆禁烧区划定及管控措施,加大露天焚烧秸秆查处力度。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有关信息的传播。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的医疗保障工作。
区应急局: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限放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管控工作。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生产领域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负责生产领域罚没品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
江津气象局:负责环境气象监测、气象预报及信息发布;向区指挥部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分析重污染天气的气象背景,会商提出预警建议;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牵头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国网重庆江津供电公司:协助区经济信息委开展电力生产企业限产与停产阶段的电力调度工作,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正常电力供应。
各镇(街)、工业园发展中心: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各项工作。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主要依据 |
1 |
重庆博久建材有限公司 |
水泥制品 |
水泥制品 |
2 |
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 |
水泥制品 |
水泥制品 |
3 |
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
水泥制品 |
水泥制品 |
4 |
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 |
水泥制品 |
水泥制品 |
5 |
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 |
水泥制品 |
水泥制品 |
6 |
重庆天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
水泥制品 |
水泥制品; |
7 |
重庆盈龙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
水泥制品 |
水泥制品 |
8 |
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 |
水泥制品 |
水泥制品 |
9 |
冀东水泥重庆江津有限责任公司 |
水泥制造 |
环境监管重点 |
10 |
重庆华新地维水泥有限公司 |
水泥制造 |
环境监管重点; |
11 |
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水泥制造 |
环境监管重点 |
12 |
重庆邦亿建材有限公司 |
砖瓦窑 |
砖瓦窑 |
13 |
重庆富隆达建材有限公司 |
砖瓦窑 |
环境监管重点;砖瓦窑 |
14 |
重庆固旺建材有限公司 |
砖瓦窑 |
环境监管重点;砖瓦窑 |
15 |
重庆海琨建材有限公司 |
砖瓦窑 |
环境监管重点;砖瓦窑 |
16 |
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 |
砖瓦窑 |
环境监管重点;砖瓦窑 |
17 |
重庆巨方建材有限公司 |
砖瓦窑 |
环境监管重点;砖瓦窑 |
18 |
重庆市江津区恒达建材有限公司 |
砖瓦窑 |
环境监管重点;砖瓦窑 |
19 |
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长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砖瓦窑 |
环境监管重点;砖瓦窑 |
20 |
重庆市江津区旭舟建材有限公司 |
砖瓦窑 |
环境监管重点;砖瓦窑 |
21 |
重庆市江津区渝伦空芯页岩砖厂 |
砖瓦窑 |
环境监管重点;砖瓦窑 |
22 |
重庆市金鳌建材有限公司 |
砖瓦窑 |
环境监管重点;砖瓦窑 |
23 |
重庆市凯洛建材有限公司 |
砖瓦窑 |
环境监管重点;砖瓦窑 |
24 |
重庆市桥溪建材有限公司 |
砖瓦窑 |
环境监管重点;砖瓦窑 |
25 |
重庆市衢镜建材有限公司 |
砖瓦窑 |
砖瓦窑 |
26 |
重庆市瑞星创建建材有限公司 |
砖瓦窑 |
环境监管重点;砖瓦窑 |
27 |
重庆昱亨建材有限公司 |
砖瓦窑 |
砖瓦窑 |
28 |
重庆市鸿元展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包装印刷 |
有机废气治理 |
29 |
和友重庆光能有限公司 |
玻璃 |
玻璃 |
30 |
武骏重庆光能有限公司 |
玻璃 |
玻璃 |
31 |
重庆华彬伟玻璃有限公司 |
玻璃 |
玻璃 |
32 |
重庆金凯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 |
短流程钢铁 |
环境监管重点 |
33 |
重庆市江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 |
环境监管重点 |
34 |
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 |
工程机械整机制造 |
有机废气治理 |
35 |
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 |
工业涂装 |
有机废气治理 |
36 |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工业涂装 |
环境监管重点 |
37 |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汽车整车制造 |
环境监管重点;有机废气治理 |
38 |
重汽(重庆)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
汽车整车制造 |
环境监管重点;有机废气治理 |
39 |
杜拉维特(中国)洁具有限公司 |
陶瓷 |
环境监管重点 |
40 |
重庆国之四维卫浴有限公司 |
陶瓷 |
环境监管重点 |
41 |
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涂料制造 |
有机废气治理 |
42 |
重庆南方漆业有限公司 |
涂料制造 |
环境监管重点;有机废气治理 |
43 |
重庆瑞恩涂料有限公司 |
涂料制造 |
有机废气治理 |
44 |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
涂料制造 |
环境监管重点;有机废气治理 |
45 |
重庆市冯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涂料制造 |
有机废气治理 |
46 |
重庆市亚太涂料有限公司 |
涂料制造 |
有机废气治理 |
47 |
重庆亿隆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
涂料制造 |
有机废气治理 |
48 |
重庆智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涂料制造 |
环境监管重点;有机废气治理 |
49 |
重庆启程铜业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压延 |
环境监管重点 |
50 |
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压延 |
有机废气治理 |
51 |
重庆金田铜业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压延 |
环境监管重点 |
52 |
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 |
纸浆制造与造纸行业 |
环境监管重点 |
53 |
重庆西南制药二厂有限责任公司 |
制药 |
环境监管重点;有机废气治理 |
54 |
重庆秦安铸造有限公司 |
铸造 |
环境监管重点 |
55 |
重庆纽莱福家具有限公司 |
家具制造 |
环境监管重点 |
56 |
重庆江津区津马家具厂 |
家具制造 |
环境监管重点 |
57 |
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 |
制鞋 |
环境监管重点 |
58 |
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 |
工业涂装 |
环境监管重点 |
59 |
重庆北易车业有限公司 |
工业涂装 |
环境监管重点 |
60 |
重庆同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
沥青混合料搅拌站 |
环境监管重点 |
61 |
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 |
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 |
环境监管重点 |
62 |
重庆桔瑞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人造板制造 |
环境监管重点 |
63 |
重庆共好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橡胶制品制造 |
环境监管重点 |
64 |
重庆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
环境监管重点 |
65 |
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工业涂装 |
环境监管重点 |
附件下载:
12.26 津重污指办发〔2023〕5号 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江津区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2023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的通知-OA(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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