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江津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划分规定的通知
津环发〔202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2012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
三、本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类功能区内的建设用地及其以外所设300m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的范围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圆洞国家森林公园、四面山市级自然保护区(含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云雾坪市级森林公园、黑石山—滚子坪市级风景名胜区、临峰山市级森林公园、中山白鹭县级自然保护区、江津区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
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的范围为除上述划定的一类功能区以外的区域。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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