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环境管理>排污许可及总量减排

[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3-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1-16 [ 发布日期 ] 2023-01-16

可能只有1%的人知道!1月31日前须提交排污许可证2022年度执行报告

发布日期: 2023-01-16 09:51:16

旧年钟声入新年,爆竹阵阵岁经添!春节将近,大家欢度假期的同时可别忘了还有一项重要工作,此处@全区持证排污单位!

请拿起排污许可证副本(绿面金字盖章件)查阅是否需要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如需提交执行报告,请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在2023131日前完成2022年度执行报告填报工作。

一、年报提交小贴士

1.提交对象

副本中载明需按期提交年报且2022年持证时间超过1个月的排污单位。

2.提交要求

2023131日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

3.填报内容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4.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二、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为有序做好延续工作,请各排污单位注意以下事项:

1.延续要求

请排污单位在许可证到期前,提前3个月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避免扎堆申请、延误时间。

2.注意事项

1)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更新并细化固废模块相关内容。

2)请排污单位严格落实《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202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重庆市地方标准第1号修改单、《锰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996-2020)等地方标准要求。

请各持证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载明的要求,严格落实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附件下载:

可能只有1%的人知道!1月31日前须提交排污许可证2022年度执行报告.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