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2-0077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2-09-19 |
发布日期: 2022-09-19 17:21:29
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企业符合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印证材料(环评事中管理核查意见、区县局管理部门现场核查证明、企业自行组织专家核查意见)之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详细请点击:
http://sthjj.cq.gov.cn/zwgk_249/zfxxgkml/hjgl/pwxkjzljp/xkzgl/202008/t20200804_7749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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