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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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3-003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6-05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单位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6-05 15:30:09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中关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的相关要求,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23年2月28日)和《重庆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项目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江津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切实解决我区危险废物产生点多、面广、量小、收集转运难等实际问题,适度扩大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范围,优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建立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相匹配的收集转运体系。

二、试点单位、收集范围及规模

(一)试点单位

本次公开征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单位。鼓励工业园区自建综合收集设施参与试点;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开展试点;鼓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包括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自行建设前端收集设施参与试点。意向试点单位须编制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按得分高低从优确定试点单位。

(二)收集经营范围和类别

试点单位经营范围为年产危险废物20吨以下的工业企业(以当年管理计划为准)。收集范围为仅限收集重庆市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在20吨以下的工业污染源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全部非工业污染源产生的危险废物,其中工业污染源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7-2017)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3个门类中41个行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6)的工业企业。废物类别仅限收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19个大类92个小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见附件1),其中收集易燃易爆类危险废物的,还应设置贮存面积与收集规模相适应的甲类或乙类贮存库。

(三)收集规模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单位年收集规模不大于5000吨。

三、试点单位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

(一)贮存设施要求

1.项目建设条件和布局。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单位的选址应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中区,贮存设施贮存面积不小于1000m2,并设置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和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等重点防渗区地面、墙面应采取表面防渗或基础防渗措施,表面材料应易于清洗,防渗材料宜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至少2 mm ,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 cm/s)。

3.视频监控要求。在厂区出入口、计量称重设备、贮存区域以及贮存设施设在区生态环境局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录下作业情形。企业视频监控系统与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满足远程监控要求。

4.计量称重设备要求。危险废物计量称重设备应满足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要求,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经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并与电脑联网,能够自动记录、打印每批次危险废物的重量。

5.需提供贮存设施及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包括设施名称、贮存能力及其他技术参数,施工、验收过程图片或视频资料等),以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凭证,涉及收集贮存易燃易爆类危险废物(具体废物类别见附件1)的还应有与收集规模相适应的甲类或乙类贮存库(消防备案材料应载明甲类或乙类贮存库位置和面积)。

(二)技术人员要求

至少有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化工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应提交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以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务合同、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三)运输要求

1.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自行或委外运输,应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的运输工具。需提交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道路经营许可证以及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等。

2.当危险废物符合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条件时,按照普通货物运输要求进行管理。豁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应当统一涂装标注所属单位名称、服务电话。

3.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及个人防护设备。

(四)包装和经营情况记录要求

1.危险废物包装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不同形态或特性的危险废物应采取相应的包装工具,提供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每批次入场、出入库、转移等危险废物的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五)污染防治要求

1.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有关要求。收集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应设置密闭贮存库,并相应配置挥发性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收集贮存含汞废物的,应设置含汞废物包装容器或贮存库,并相应配置含汞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2.应具有与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3.应提供收集贮存的废物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废气、废水、固废等)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及其他技术参数。危险废物分析检测能力或委托分析监测单位分析检测能力佐证材料(包括委托协议)

(六)规章制度和环境应急管理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2.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制订自行监测计划,按时发布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3.依法制订包括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4.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设施的名称、地址和单位联系方式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七)执行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根据《固废法》相关规定,购买危险废物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四、试点申报时间

2023年6月1日-6月18日。自愿参加试点且符合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的单位于2023年6月18日18:00前向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申报,申报时参照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评分标准(详见附件5)中的评分项目,提交申请报告、承诺书及符合申请要求的支撑材料(详见附件2-4)。逾期不再受理。所有材料均需要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并附U盘存储扫描件,各申报单位自行用牛皮纸档案袋装好并封口并加盖公章。

五、确定试点单位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组织专家对所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按得分高低从优确定试点单位,并将论证结果公示。确定的收集单位开展选址论证及环评文件审批并完成集中贮存设施建设后,向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申报,区生态环境局按许可程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有限期限为3年。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准入管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试点条件和程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严格资格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以及试点期间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立即停止营业,取消试点资格,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调整机制。试点期结束前,组织对试点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对于服务水平差、专业素质低、运营管理不善以及存在恶意哄抬高价或违法经营行为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退出试点。试点单位终止现有危险废物试点项目时,应当依法对收集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按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等工作。

联 系 人:杨小兰

联系电话:023-47569205

地    址: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


附件:

1.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

2.申请报告

3.承诺书

4.XXXX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5.评分标准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日            



附件1: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是否辨识为易燃易爆类废物

HW01

医疗废物

卫生

841-004-01

化学性废物

T/C/I/R


841-005-01

药物性废物

T

HW02医药废物

化学药品原药制造

271-001-02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T

271-004-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

T


271-005-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废弃产品及中间体

T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2-001-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药提纯精制、再加工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T


272-003-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及吸附剂

T


272-005-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原料药

T


HW03废药物、药品

非特定行业

900-002-03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

T


HW04农药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03-04

销售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农药产品,以及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

T


HW06废有机溶剂

非特定行业

900-401-06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或萃取剂、溶剂及反应介质使用后废弃的四氯化碳、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以及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卤化溶剂的混合/调和溶剂

T/I

900-402-06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萃取剂、溶剂或反应介质使用后废弃的有机溶剂,包括苯、苯乙烯、丁醇、丙酮、正己烷、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1,2,4-三甲苯、乙苯、乙醇、异丙醇、乙醚、丙醚、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酸丁酯、苯酚,以及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溶剂的混合/调和溶剂

T/I/R

900-404-06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萃取剂、溶剂或反应介质使用后废弃的其他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有机溶剂,以及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溶剂的混合/调和溶剂

T/I/R

900-405-06

900-401-06 、900-402-06 和900-404-06 中所列废物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其他过滤吸附介质

T/I/R

900-407-06

900-401-06 、900-402-06 和900-404-06 所列废物分馏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高沸物和釜底残渣

T/I/R

900-409-06

900-401-06 、900-402-06 和900-404-06  中所列废物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T


HW08废矿物油

橡胶制品业

291-001-08

橡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油

T/I

电子元件及专用材料制造

398-001-08

锂电池隔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白油

T


非特定行业

900-199-08

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

T/I


900-200-08

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

T/I


900-201-08

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

T/I

900-203-08

使用淬火油进行表面硬化产生的废矿物油

T


900-204-08

使用轧制油、冷却剂及酸进行金属轧制产生的废矿物油

T


900-205-08

镀锡及焊锡回收工艺产生的废矿物油

T


900-209-08

金属、塑料的定型和物理机械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蜡和润滑油

T/I


900-210-08

含油废水处理中隔油、气浮、沉淀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浮油、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T/I


900-213-08

废矿物油再生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沉淀残渣、过滤残渣、废过滤吸附介质

T/I


900-214-08

车辆、轮船及其它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T/I


900-216-08

使用防锈油进行铸件表面防锈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防锈油

T/I


900-215-08

废矿物油裂解再生过程中产生的裂解残渣

T/I


HW08废矿物油

非特定行业

900-217-08

使用工业齿轮油进行机械设备润滑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

T/I


900-218-08

液压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压油

T/I


900-219-08

冷冻压缩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冷冻机油

T/I


900-220-08

变压器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变压器油

T/I


900-221-08

废燃料油及燃料油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油泥

T/I


900-249-08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袋

T/I


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非特定行业

900-005-09

水压机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T

是,仅限烃/水混合物

900-006-09

使用切削油和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T

是,仅限烃/水混合物

900-007-09

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T

是,仅限烃/水混合物

HW12染料、涂料废物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010-12

油墨的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废蚀刻液

T


264-011-12

染料、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废吸附剂和中间体废物

T


264-012-12

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T


264-013-12

油漆、油墨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颜料、油墨的有机溶剂废物

T

非特定行业

900-250-12

使用有机溶剂、光漆进行光漆涂布、喷漆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T/I

900-251-12

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阻挡层涂敷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T/I

900-252-12

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T/I

900-253-12

使用油墨和有机溶剂进行丝网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T/I

HW12染料、涂料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254-12

使用遮盖油、有机溶剂进行遮盖油的涂敷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T/I

900-255-12

使用各种颜料进行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

T


900-256-12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过程中剥离下的废油漆、染料、涂料

T/I/C

900-299-12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T


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14-13

废弃粘合剂和密封剂(不包括水基型和热熔型粘合剂和密封剂)

T

900-015-13

湿法冶金、表面处理和制药行业重金属、抗生素提取、分离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树脂,以及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

T


900-016-13

使用酸、碱或溶剂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的树脂状、粘稠杂物

T


HW16感光材料废物

印刷

231-001-16

使用显影剂进行胶卷显影,定影剂进行胶卷定影,以及使用铁氰化钾、硫代硫酸盐进行影像减薄(漂白)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及废像纸

T


231-002-16

使用显影剂进行印刷显影、抗蚀图形显影,以及凸版印刷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及废像纸

T


电子元件制造

398-001-16

使用显影剂、氢氧化物、偏亚硫酸氢盐、醋酸进行胶卷显影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及废像纸

T


摄影扩印服务

806-001-16

摄影扩印服务行业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及废像纸

T


非特定行业

900-019-16

其他行业产生的废显(定)影剂、胶片及废像纸

T


HW17金属表面处理废物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063-17

其他电镀工艺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T


336-064-17

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磷化、出光、化抛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废洗涤液、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铝、镁材(板)表面酸(碱)洗、粗化、硫酸阳极处理、磷酸化学抛光废水处理污泥,铝电解电容器用铝电极箔化学腐蚀、非硼酸系化成液化成废水处理污泥,铝材挤压加工模具碱洗(煲模)废水处理污泥,碳钢酸洗除锈废水处理污泥)

T/C


HW21含铬废物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100-21

使用铬酸进行阳极氧化产生的废槽渣、槽液及废水处理污泥

T


HW29含汞废物

印刷

231-007-29

使用显影剂、汞化合物进行影像加厚(物理沉淀)以及使用显影剂、氨氯化汞进行影像加工(氧化)产生的废液及残渣

T


非特定行业

900-022-29

废弃的含汞催化剂

T


900-023-29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含汞电光源,及废弃含汞电光源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荧光粉、废活性炭和废水处理污泥。

T


900-024-29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含汞真空表和废含汞压力计、废氧化汞电池和废汞开关

T


900-452-29

含汞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树脂、废活性炭和污泥

T


HW31

含铅废物

电池

制造

384-004-31

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

T


非特定行业

900-052-31

废铅蓄电池(不包括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

T,C


HW34

废酸

电子元件制造

398-005-34

使用酸进行电解除油、酸蚀、活化前表面敏化、催化、浸亮产生的废酸液

T/C


398-006-34

使用硝酸进行钻孔蚀胶处理产生的废酸液

T/C


398-007-34

液晶显示板或集成电路板的生产过程中使用酸浸蚀剂进行氧化物浸蚀产生的废酸液

T/C


非特定行业

900-300-34

使用酸清洗产生的废酸液

T/C


900-349-34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强酸性擦洗粉、清洁剂、污迹去除剂以及其他废酸液及酸渣

T/C


HW35

废碱

非特定行业

900-352-35

使用碱清洗产生的废碱液

T/C


900-356-35

使用碱溶液进行碱性清洗、图形显影产生的废碱液

T/C


900-399-35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强碱性擦洗粉、清洁剂、污迹去除剂以及其他废碱液、固态碱及碱渣

T/C


HW36石棉废物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001-36

车辆制动器衬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棉废物

T


HW36石棉废物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373-002-36

拆船过程中产生的石棉废物

T


非特定行业

900-030-36

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棉废物

T


900-031-36

含有石棉的废绝缘材料、建筑废物

T


900-032-36

含有隔膜、热绝缘体等石棉材料的设施保养拆换及车辆制动器衬片的更换产生的石棉废物

T



HW49其他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39-49

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脱色(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900-405-06、772-005-18、261-053-29、265-002-29、384-003-29、387-001-29类废物)

T


900-041-49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T/In


900-042-49

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废物

T/C/I/R/In


900-044-49

废弃的镉镍电池、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

T


900-046-49

离子交换装置(不包括饮用水、工业纯水和锅炉软化水制备装置)再生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T


900-047-49

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括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包装物、过滤吸附介质等

T/C/I/R

900-999-49

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T/I/C/R

HW50废催化剂

非特定行业

900-049-50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

T




附件2


申请报告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贵局《关于公开征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单位的通知》,我公司自愿申请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单位,请予以受理。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承 诺 书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我公司承诺:

一、我公司所提交的材料是真实的,若存在隐瞒或提交虚假资料的行为,贵局可取消我公司的申报资格。

二、若我公司被确定为试点单位,我公司保证按《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项目建设和环保措施,加快项目建设,于取得环评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若未按期按规定建设完成,贵局可取消我公司的试点资格。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XX(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模板)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的位置、收集规模、收集类别、开展危废集中收集处置工作的优势、贮存设施基本情况、收集危废的去向、人员配备及培训等。

二、拟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及规模

根据附件1,确定拟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危废种类,年收集贮存设计规模。

三、污染防治措施

转移车辆及包装工具的污染防治情况,贮存设施污染防治情况(包括防渗、防腐、防雨措施和应急收集池建设及废水废气的治理等)。

四、环境管理制度

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符合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等。

五、试点工作方案

服务范围、收集量以及处置费用估算、运输方案及路线、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效益分析等。

申报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评分标准

项目

序号

评审内容

分值

评分方法

综合实力(50分)

1

资金实力

10

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得3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得5分;项目总投资(以园区入驻协议为准)达到1000万元得3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项目最高得4分;,环保投资不少于项目投资的10%得1分;满分10分。

2

厂房面积

16

规划厂房危废贮存区面积(以园区入驻协议为准)达到1000平方米得10分;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2分,最高得6分。低于1000平方米不得分。满分16分。

3

项目选址

10

选址所在工业园区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的得10分。

4

危废运输能力

4

由持有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运输的或试点单位持有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5

建设进度

10

实施方案从取得环评批文之日起建设规划时间节点在5个月以内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提前1个月完成建设的得5分。满分10分。

实施方案(50分)

6

污染防治

7

根据危废类别制定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措施的针对性、完整性、可行性等进行打分,最高7分,无措施不得分。

7

应急管理

4

制定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应急预案,对预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打分,最高4分,最低1分,无预案不得分。

8

人员配备

5

有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化工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得5分。

9

信息化水平

7

配备或承诺配备视频监控系统,不间断录制作业情形、并记录时间,视频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所有视频资料经压缩后存储和网络传输,集中联网监控;配备或承诺配备能够满足重庆市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要求的电子计量装备得7分。

10

设施规范

7

危废贮存设施设计规范,地面防渗、围堰、警示标识、应急设施、分类分区规范得7分。

11

创新亮点

10

设置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展示区得3分;配备自建宣教、培训专用场所、专用设施、多媒体设备的得3分,其中培训专用多媒体会议室100平方米以上加4分。满分10分

12

优质服务

10

搭建服务平台,推动产废单位绿色创新发展,促进管理模式创新、技术手段创新、人才培养,并可为产废单位提供危废管理计划备案、标志标识设置、危废管理制度完善等培训服务。依托“985”高校科技平台(独立法人机构)开展的,得10分;依托“211”高校科技平台(独立法人机构)开展的,得5分;依托其他高校科技平台(独立法人机构)开展的,得2分。满分10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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