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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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3-003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6-05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江津区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05 16:14:4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区两级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示要求,扎实开展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经研究,现将《2023年江津区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2023年江津区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市、区两级工作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和水等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通知》《2023年重庆市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函》等文件安排,为着力打好2023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和氮氧化物(以下简称NOx)协同减排,确保完成国家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攻坚目标和思路

2023年4月10日—9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攻坚行动,其中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圣泉街道、滨江新城、德感街道、双福街道、支坪镇、珞璜镇、先锋镇、双福工业园、珞璜工业园、德感工业园、白沙工业园为重点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区域。

坚持问题导向,以VOCs和NOx协同减排为重点,实施四大专项行动,优化污染时段错峰削峰减排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督导帮扶和污染应急应对。力争2023年夏秋季臭氧浓度、超标天数较近三年平均值稳中有降,完成国家下达的VOCs排查发现问题比例>20%、问题整改完成比例>80%等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

二、全力开展四大专项行动

(一)重点开展工业炉窑排查整治行动

各镇街、平台以砖瓦、有色、铸造、玻璃、化工、化肥等行业为重点,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炼炉等6类,全面开展摸底调查,于5月31日前建立工业企业炉窑清单。重点聚焦恶臭气体和涉VOCs工序,聚焦工业炉窑产能工艺淘汰落后、治污设施简易低效、无组织排放突出等问题,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提升改造要求,于6月15日前完成问题排查(或督促企业自查)并报送江津区2023年工业炉窑排查整治台账(附件1)至区生态环境局。后续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一轮全面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于7月31日前全面完成问题整治。实行工业炉窑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涉工业炉窑企业治污水平和发展质量。

(二)常态化开展活性炭治理设施专项整治行动

各镇街、平台按照相关要求(附件2),突出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包装印刷、有机聚合物制品、机动车维修、人造板、化工等行业排查,于5月31日前建立活性炭治理设施清单,包括单一活性炭处理工艺设施和活性炭为主要、次要处理工艺设施等类型,做到涉活性炭治理设施应纳尽纳;并以未设置预处理工艺、设施风量不匹配以及活性炭填装量不足、更换不及时、以次充好等问题为重点,于6月30日前完成问题排查(或督促企业自查)并报送活性炭VOCs治理设施专项整治台账(附件3)至区生态环境局。后续各镇街、平台需开展常态化日常检查,与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充分结合,基本实现企业活性炭VOCs治理设施合理设计、管理规范以及活性炭质量合格、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妥善处置。

(三)常态化开展治理设施“三率”提升行动

提升治理设施废气收集率。各镇街、平台对设置外部集气罩的VOCs治理设施开展排查,重点治理集气罩投影面积或风速不足等问题;对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开展排查,重点查处废气无组织排放或未接入治理设施等问题;于5月31日前完成一轮排查整治并报送废气收集设施清理整治台账(附件4)至区生态环境局。后续各镇街、平台需开展常态化日常检查,与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充分结合。

提升治理设施去除率。各镇街、平台开展单一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排查,于6月30日前完成排查并建立整治清单;并督促企业以升级改造为组合工艺、适宜高效治理设施或取消含VOCs物料使用环节等方式开展整治,于6月30日前完成并报送简易低效设施清理整治台账(附件5)至区生态环境局,后续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于8月15日前督促企业全面完成整治。新设施投入运行前不得停运、拆除原有治理设施,因工程设计原因确需停运原有设施的,应停运对应的生产工序。

提升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规范治理设施运维、检修操作规程,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等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鼓励第三方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运维治理设施。规范治理设施运维台账,将关键支撑材料纳入含VOCs原辅材料台账。每月更新填报《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附表,基本实现涉VOCs排放企业和油品储运销行业排查全覆盖,提升VOCs排查发现问题率和整改完成率。

(四)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治理行动

各镇街、平台督促辖区内餐饮业于6月30日前完成1次油烟净化设施清洗和检修,并定期(至少每月1次)维护保养,国控和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等敏感点周边3千米范围内加大维护保养频次,确保油烟治理设施运转正常;督促餐饮单位建立油烟净化设施运维台账,对清洗、维护、运转状态等进行记录(参照附件6)。油烟治理设施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小于设计排放风量,排烟系统做到密封完好。区生态环境局将对餐饮业开展油烟抽查抽测,督促稳定达标排放。

三、推动完成年度重点任务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推进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全区完成2家企业VOCs综合治理;推进重庆秦安铸造有限公司异味扰民问题调查处理和污染治理,推进重点行业NOx深度治理,推进玻璃、陶瓷企业开展深度治理工作,砖瓦窑企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区级、市级生态环境局联网;完成重庆三峰百果园环保发电有限公司NOx深度治理;深化交通污染治理,力争实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全覆盖,推进50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抽测;加强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推进全区加油站现场检查和油气回收抽测、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建设,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夜间“错峰加油”优惠活动。

四、强化错峰削峰应急减排

严格按照《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工作,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夏秋季攻坚期间,化工、制药、石化等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取缔机动车维修、五金加工等行业存在的露天喷涂工艺;加强餐饮、服装干洗、广告制作等加工服务业监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车主夜间加油;引导储油库、加油站夜间装卸油;在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市政工程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中,除特殊功能要求外,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污染应对期间,原则上不开展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等施工项目;不开展储罐清洗、VOCs治理设施更换过滤棉等高排放VOCs的作业。臭氧污染高发时段,不开展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工程作业;引导企业涂装、印刷等排放VOCs的工艺错峰生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蓝天办统筹落实全区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按要求做好综合协调、预报预警、信息汇总、情况通报;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政务服务办、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和各镇街、平台,分头制定相关领域、相关辖区控制臭氧污染细化方案报送区蓝天办;各镇街、平台按要求于2023年9月30日前上报三大专项行动完成情况,区蓝天办及时梳理总结攻坚中创新性举措,条件成熟的作为典型经验予以推广。

(二)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区外联防联控。深化与九龙坡区、巴南区、高新区等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施区域重点行业、高架源污染协同减排。定期召开区域执法联席会议,联合对交界区域涉VOCs排放重点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移交属地处理。

深化区内联动共治。区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开展镇街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做到部署同步、检查同步、减污同步;组织开展跨界污染协调联动,落实边界区域共保共治责任。

强化执法检查。区生态环境局成立4个执法检查组、1个加密监测组,于4-9月重点开展臭氧污染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督导帮扶,及时发现问题并跟踪整改。污染应对预警期间,区蓝天办每小时通报臭氧浓度值、每天通报空气质量、重点区域镇街及平台空气质量排名。

(三)强化督查考核

区环督办、区蓝天办将夏秋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深化例行巡查,强化专项巡查,定期移交典型问题并跟踪整改。将涉VOCs企业和臭气扰民问题突出企业的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的重要内容,并将结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对工作进度滞后,问题整治不力、久拖不决的单位进行通报、移交。

(四)加强政策引导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引导和落实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大气污染治理惠企措施,通过技术、资金、政策等多方面支持,引导企业升级污染治理工艺,技术助力企业降耗减污、绿色发展,服务企业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同时推动VOCs、NOx等污染物协同减排。

(五)加强宣传引导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大《重庆市指导防控PM2.5和臭氧污染告知书》发放力度,并会同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广泛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引导企业主动做好节能减排和错峰生产。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商场等建设,鼓励每周少开一天车、停车三分钟熄火、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使用绿色包装等,引导公众低碳生活、文明消费,提倡绿色出行、节能节材。

联系人:赵勇建;电话:15923938863;邮箱:1308326569@qq.com。


附件:1.江津区2023年工业炉窑排查整治台账

             2.活性炭VOCs治理设施专项整治相关要求

             3.活性炭VOCs治理设施专项整治台账

             4.废气收集设施清理整治台账

             5.简易低效设施清理整治台账

             6.餐饮业油烟治理台账





附件1


江津区2023年工业炉窑排查整治台账

填报单位:__________

填报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_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园区(镇街)

行业代码

原辅料

工业炉窑类型

炉窑子类(名称)

能源形式

炉窑数量

企业是否涉VOC排放

存在问题

完成整改  时间








































注:一、工业炉窑: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在其中进行冶炼、焙烧、熔化、加热等的热工设备。二、工业炉窑类型: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炼炉、熔化炉、焙烧炉。三、炉窑子类(名称):(1)加热炉:辊底式炉、推钢式炉、步进式炉、台车式炉、室式炉、转底式炉等。(2)热处理炉:正火炉、回火炉、退火炉、淬火炉、渗碳炉、渗氮炉、台车式炉、室式炉、罩式炉、辊底式炉、推钢式炉、步进式炉、转底式炉等。(3)干燥炉:热风炉、回转窑、隧道窑等。(4)熔炼炉:熔炼炉、精炼炉等。(5)熔化炉:反射炉、电炉、圆形炉、池窑炉、坩埚炉等。(6)焙烧炉:沸腾炉、辊道炉、隧道窑、梭式窑、竖窑、回转窑等。



附件2


活性炭治理设施专项整治相关要求


一、总体要求

活性炭治理设施应设计合理、管理规范,填装活性炭应质量合格、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废活性炭应妥善处置,相关要求应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等标准、政策文件要求。

二、废气预处理要求

喷涂等工艺产生含颗粒物的VOCs废气的,宜在活性炭吸附前端设置颗粒物捕集装置。进入吸附设备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和温度分别低于1mg/m³和40℃,保障活性炭在低颗粒物、低含水率和适宜温度条件下使用。应将定期更换过滤材料相关内容纳入操作规程。活性炭对酸性废气吸附效果较差,且酸性气体易对设备本体造成腐蚀,应先采用洗涤进行预处理。采用洗涤进行预处理的,应采取措施保障进入吸附环节的废气湿度为70%以下。

三、设施风速控制要求

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涉VOCs排放工序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无法密闭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按《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16758)规定,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应满足依据车间集气罩形状、大小数量及控制风速等测算的风量所需,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进行改造。鼓励企业自备风速仪,用以测定集气罩及吸附床风速。

活性炭应装填齐整,避免气流短路。采用颗粒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活性炭纤维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

四、设施质量控制要求

吸附装置内部结构应设计合理,气体流通顺畅、无短路、无死角。吸附装置及配套管道应密闭,主风机宜安装在吸附装置后端,使装置形成负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u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口,便于监督监测和日常监控活性炭吸附效率。

鼓励企业自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和压差计。压差计用以测定经过吸附装置的气流压降,从而确定活性炭、过滤棉是否需要更换。

五、活性炭装填控制要求

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蜂窝活性炭碘吸附值≥650mg/g;活性炭纤维比表面积应不低于1100m2/g(BET法)。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吸附值、比表面积等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应考虑VOCs产生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活性炭装填量及更换周期,并在操作规程中予以载明。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 废气,年活性炭使用量宜不应低于VOCs 产生量的5倍,即1吨VOCs 产生量,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采取组合工艺的,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工艺以去除率不超过10%计算活性炭装填量。排气浓度不满足设计或排放要求时,需及时更换活性炭。活性炭更换周期宜不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更换周期依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编写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二版)》相关内容。

建立活性炭全过程管理台账,购入记录和质量规格应附发票、检测报告等关键支撑材料;应准确、及时填写更换记录并保存;废旧活性炭妥善贮存,贮存过程中产生的VOCs接入处理设施,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在设施运维台账中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企业应保障设施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附件3


活性炭VOCs治理设施专项整治台账

填报单位:__________

填报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_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行业

主要产品

年产量

VOCs物料年用量

涉VOCs工艺

设施处理工艺

设施风量

活性炭类型及装填量

存在问题

完成整改时间








































注:存在问题填报预处理、风速控制、设施质量控制、活性炭装填控制方面的具体问题。




附件4


治理设施废气收集整治台账

填报单位:__________

填报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_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行业

主要产品

年产量

主要产污工艺

治理设施工艺

设施风量

废气收集设施问题

无组织排放问题

整改方式

完成整改时间









































注:1.废气收集设施问题主要针对外部集气罩投影面积不足、风速低于0.3米/秒,管道破顺,正压状态的管道、设备是否有泄漏等开展排查;

2.无组织排放问题主要针对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废气未接入治理设施,溶剂调配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等问题。





附件5

简易低效设施清理整治台账

填报单位:__________

填报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_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行业

主要产品

年产量

主要产污工艺

原低效设施工艺

原低效设施风量

整改措施

新治理设施工艺

新治理设施风量

完成整改时间

例:xxx

xxxx

xxx

汽车配件制造

xx

xx

稀释剂调配、调漆、喷漆、烘烤等

过滤棉+光催化

50000m3/h

改造为适宜高效设施

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

60000m3/h

xx



























注:1.低效设施工艺主要是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

2.完成整改时间列,完成整改前填报预计时间。


附件6

餐饮业油烟治理台账

填报单位:__________

填报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_

名称

地址

类别(中餐/火锅/面食/烧烤/其他)

类型(小型/中型/大型)

距最近敏感点(<1Km/<2Km/

<3Km/<5Km/>5Km)

油烟净化器是否正常运行

油烟净化器清洗频次

清洗日期

是否建立清洗维护台账

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是否开展抽查/抽测

抽查/抽测结果










































































注:1.类型划分依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重点排查油烟治理设施是否与排风机联动、额定处理风量是否不小于设计排放风量、排烟系统是否密封完好,净化设施及排气筒出口是否存在明显油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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