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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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1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机构职能;内设机构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2-28 [ 发布日期 ] 2024-02-28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发布日期: 2024-02-28 15:40:29

一、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能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按照权限划分牵头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落实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我区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接中央及重庆市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三)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承担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应急、安全、稳定等相关工作职责。

(十七)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区环督办)。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协调、督办、考核、文书、档案、修志、机要、保密、财务、接待、会务等工作;负责机关规章制度管理、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党建、意识形态等日常工作;负责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承担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承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后方协调和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牵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统筹办理工作。承担区环督办日常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科(法制科)。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政策研究,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方案。负责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规划,协调、指导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拟订并分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实施目标任务动态管理。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措施,组织起草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规划。负责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绿地行动”。负责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牵头协调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工作。牵头协调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碧水、蓝天、绿地、田园、宁静”五大环保行动等有关综合性工作,承办污染防治攻坚战调度会,负责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性工作,组织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担绿色信贷信息共享相关工作。负责指导依法行政工作,牵头推进生态环境有关普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系统法治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工作。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牵头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区生态环境局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管理环科协会相关工作。承担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重庆市江津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规范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相对集中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措施。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规定对除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批意见。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建设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从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有关的规划、计划、措施。负责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承担总量减排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确定水、大气纳污能力及土壤环境承载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确定、调整和公布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目标、措施、规划、制度。负责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总体对策建议。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科研和宣传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协调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以及全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任务评价工作。负责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建设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牵头负责全区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牵头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等事项提出建议。负责全区核安全、辐射安全及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计划、措施。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和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负责组织实施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按权限负责辐射安全许可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野外示踪试验、豁免的审批或备案。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核与辐射监督管理能力和信息体系。

(四)水生态环境科。负责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的规划、计划、措施。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组织实施“碧水行动”。负责编制并监督管理水功能区划。承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统筹协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重大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承担污水处理厂水质核定工作。负责对涉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等事项提出建议。负责落实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对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技术规范。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温室气体监测,评估生态环境质量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协调管理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负责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系统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负责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监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负责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发布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和预测预报信息。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培训、技术成果评定、监测工作考核和环境监测技术研究。

(五)大气环境科。负责大气、机动车、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机动车、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划、计划、措施,组织编制、指导城市、区域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组织划定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监督、指导大气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蓝天行动”。拟订并监督实施声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宁静行动”。组织开展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治理及超低排放改造情况核查,组织实施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组织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和周边区县之间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牵头建立并组织实施空气质量保障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和应急检查工作。配合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组织建立并更新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指导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及对策措施分析。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制度。统筹协调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油品质量管理及新能源车船推广等工作。负责对涉及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等事项提出建议。负责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对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推动生态环境技术体系建设,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工作,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示范项目。承担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有关科普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组织申报区政府科普奖励。组织协调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划、计划、措施。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承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效果评估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实施“田园行动”。负责对涉及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等事项提出建议。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有关的防治规划、计划、措施。监督管理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定期发布全区固体废物种类、产生、处置等信息。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行政代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开展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及更新。负责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对涉及重金属、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对涉及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方面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并转迁”等事项提出建议。

(七)群众工作科。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做好群众来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转办、归档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信访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本系统信息宣传及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公众信息网、政务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协调落实新闻媒体采访。负责网络安全工作。负责环保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做好值班安排工作。

三、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2号

四、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3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主要负责人

吴松漾

六、联系电话:023-4754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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